
您现在所在位置:网站首页>新闻快讯更新时间:2025-10-16
商标驳回复审即商标申请人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下发的驳回决定,认为申请商标不存在驳回通知书中的认定情形,继而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申请,请求商评委进行二次审查。在驳回复审中,商评委作为复审机关可能作出与原审查结果相反的认定,相当于赋予申请商标多一次被获准初步审定的机会。
案件回顾
申请人对知识产权局在指定服务上申请注册第35类77813533号“零嘴蛙”商标驳回通知不服,委托我司依法代理申请人提出驳回商标注册复审申请。
商标对比图

事实与理由
一、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设计来源、含义指向、整体外观以及呼叫等方面差异显著,并不构成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的注册并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应当准予注册。
申请人在此援引与本案案情类似且成功注册的案例,予以证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不构成近似商标。

二、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权利人的企业主营项目完全不同,所面对的消费群体以及具体的服务内容亦不同,根本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不应判为近似商标。
三、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应当作为商标被核准注册。
四、立足于我国《商标法》的基本原则,申请商标的注册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并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正常合法的注册理应受到保护。
裁定结果
由于我司律师对商标进行了细致分析,条理清楚、有理有据,商标局最终裁定第77813533号“零嘴蛙”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案例启示
“零嘴蛙”商标被驳回案例。我方律师从含义、外观处着手,区分了双方显著性不同,最终使商标顺利通过复审。驳回复审是法律赋予商标申请人的一项行政救济权利,是商标注册审查流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其核心在于对商标局初步审查结论的质疑和挑战,旨在通过更高层级的审查机构(商评委)对驳回理由进行复核,纠正可能存在的审查偏差或错误,为申请人争取商标注册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