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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沃驰玻璃钢第11类“鑫沃驰”商标复审胜诉

更新时间:2025-10-14

商标注册被驳回之后,可以通过驳回商标复审的方式,继续进行提交申请,让相关部门进行复查审议,毕竟很多人对商标局的驳回理由和法律依据不服,需要重新提交,让商标局进行复审。

案件回顾

申请人对知识产权局在指定服务上申请注册第82255368号“鑫沃驰”商标驳回通知不服,委托我司依法代理申请人提出驳回商标注册复审申请。

商标对比图

事实与理由

一、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构成、外观、含义指向、呼叫等方面差异显著,并不构成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的注册并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应当准予注册。

、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应当作为商标被核准注册。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完全是基于保护知识产权的善意目的,申请商标在申请人的使用、宣传过程中,已经具有知名度。

四、立足于我国《商标法》的基本原则,申请商标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并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

裁定结果

由于我司律师对商标进行了细致分析,条理清楚、有理有据,商标局最终裁定第82255368号“鑫沃驰”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案例启示

“鑫沃驰”商标被驳回案例。我司律师从双方的含义、外观等进行分析,区分了双方的显著性不同,最终使申请商标顺利通过复审。商标是企业品牌的核心资产,驳回后直接放弃可能导致品牌推广受阻甚至被他人抢注。复审是保护品牌价值的重要手段,确保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占据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