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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文馨源餐饮文化第35类“文馨源”商标复审胜诉

更新时间:2025-04-16

商标因近似被驳回的情况每天都在商标局上演,因此对申请商标不是很熟悉的商标申请人在商标被驳回时不用过于担心,只要在答辩中针对申请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进行充分分析,还是很有希望让我们的商标通过审核的。

案件回顾

申请人对知识产权局在指定服务上申请注册第67528733号“文馨源”商标驳回通知不服,委托我司依法代理申请人提出驳回商标注册复审申请。

商标对比图

事实与理由

一、本案第43164047号引证商标1处于无效宣告中,该商标作为本案的引证商标1效力有待商榷,若该商标被依法予以无效宣告,则不再成为本案申请商标成功注册的障碍。

二、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立创造,完全是申请人基于自身发展理念而成的独创性标识,具有独特的设计理念,且经过申请人的长期使用已经形成了一种唯一对应关系,不会造成混淆,可作为商标标识使用,申请商标应当予以注册。

三、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1的整体外观、字形设计不同,凭借消费者的感官便可区分,且就商标权利人的位置而言,地域相差甚大,并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产生混淆,因而也就不会产生误认的情形,故,申请商标的注册并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应当准予注册。

四、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2-3的含义及外观设计区别明显,相关公众仅凭直观感受便可区分,不构成近似商标,并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相关规定,申请商标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裁定结果

由于我司律师对商标进行了细致分析,条理清楚、有理有据,商标局最终裁定第67528733号“文馨源”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案例启示

“文馨源”商标因近似被驳回案例。申请商标为文字商标,我司律师从双方的显著性分析,最终使得申请商标成功通过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