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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自然人赵某第9类“神之套”商标复审胜诉

更新时间:2024-08-08

商标驳回复审,就是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商标局驳回申请人申请注册的商标,依据《商标法》的规定向商标局请求重新审查的行政程序。商标注册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商标局对该商标申请的《商标驳回通知书》之日起,15天内提出复审程序,而如果错过了,那您的商标将面临被无效的风险。

案件回顾

申请人对知识产权局在指定服务上申请注册第67126541神之套”商标驳回通知不服,委托我司依法代理申请人提出驳回商标注册复审申请。

商标对比图

事实与理由

一、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具有独特的设计理念,显著性很强,其作为商标使用完全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字形、呼叫及含义等方面存在巨大差别,根本不构成近似,更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并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应当准予注册。

1、经查,引证商标第66699516号“新神之套”处于等待实质审查状态,引证商标作为本案引证商标的效力待定,如若引证商标未能成功注册,则引证商标不再是本案申请商标成功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2、从商标的文字构成、整体外观设计分析,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由三个汉字“神-之-套”构成,采用毛笔书写,笔划纠连,字形狂乱,笔触苍劲。引证商标由四个汉字“新-神-之-套”构成,采用点字倔强黑体书写,整体结构方正饱满,具有非常稳重的力量感。

3、从商标设计理念分析,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所表达的含义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整体含义为“奥妙无比的游戏指套”。引证商标整体含义为“新神族的套路”。

三、申请人注册申请商标完全是出于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善意目的,本案中“神之套”商标在9类注册,完全是作为申请人的联合和重点保护商标来申请的,其出于申请人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刚需,应该受到保护。

四、申请人已经形成了以“神之套”为显著识别主体的主打品牌,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大量宣传、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与申请人形成了一一对应关系。

裁定结果

由于我司律师对商标进行了细致分析,条理清楚、有理有据,商标局最终裁定第67126541神之套”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案例启示

神之套”商标被驳回案例。我司律师从双方的含义、外观等进行分析,区分了双方的显著性不同,最终使申请商标顺利通过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