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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闽业控股集团第35类“图形”商标复审胜诉

更新时间:2024-08-07

驳回复审作为商标申请被驳回后的救济程序,《商标法》对其有严格期限要求,复审必须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一旦错失时机,商标驳回便成定局。届时再想获得该商标只得重新申请,但对于在先申请将获得注册优势的商标申请而言,重新申请将改变并延后商标的申请日,可能意味着就此与申请商标失之交臂。

案件回顾

申请人对知识产权局在指定服务上申请注册第69546514号“图形”商标驳回通知不服,委托我司依法代理申请人提出驳回商标注册复审申请。

商标对比图

事实与理由

一、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设计,以明确的汉字图形为识别的重心,与下列引证商标在外观方面存在显著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不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二、申请商标“图形”是申请人申请的系列商标之一,申请人闽业控股集团(海南)有限公司已经申请注册了多个相关商标,可见申请商标对申请人的重要性。

三、立足于我国《商标法》的基本原则,申请商标的注册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并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正常合法地注册理应受到保护。

裁定结果

由于我司律师对商标进行了细致分析,条理清楚、有理有据,商标局最终裁定第69546514号“图形”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案例启示

“图形”商标被驳回案例。我司律师从申请商标的含义、外观等进行分析,最终使申请商标顺利通过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