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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果园”索赔9103万不成,还倒亏50多万!竟是因为商标注册不全面!

更新时间:2026-08-04

相信很多人对“百果园”水果连锁专卖店并不陌生,殊不知,海南也有一个“百果园”品牌。近日,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外发布了一起诉讼判决案例。种水果的“百果园”把开水果超市的“百果园”告上了法院,索赔金额高达9103万元。



世界上尴尬的事情不是忘记注册商标,而是注册商标类别单一,虽然辛辛苦苦花钱注册下来了商标,但是不仅宣传受阻,在起诉他人的时候,还要为此交上近50万的“学费”!下面我们先来回顾这一“尴尬”案情。

原告“东方祥麟菜果基地有限公司”认为被告“深圳百果园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使用的多个“百果园”商标,侵犯了自己“百果园”商标的专用权。东方祥麟公司遂一纸诉状起诉深圳百果园公司商标侵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经过多年的宣传推广经营活动,旗下的授权门店多达千家。其在实体店铺中使用“百果园”标识或字样的行为,并未直接标识到每个独立的水果或者单一水果包装上,不应认定在第31类“鲜水果”类别上使用,该诸多使用行为构成统一商标体系化使用行为,且授权门店中销售的部分水果带有水果种植企业使用的商品商标,说明该公司使用标识或字样的目的并不在于识别水果的种植及生产来源,而是在于标识经营场所以及区分零售服务提供者的来源。

这也就是说,原告的注册商标在第31类(鲜水果)、被告的注册商标在第35类(替他人推销)。被告合理合法使用了第35类的核定服务范围,并未侵权。

一审法院遂驳回了原告东方祥麟公司的诉讼请求,东方祥麟公司不服,上诉至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不久前,福建高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深圳百果园公司的相关行为是对其持有的第6807648号及16061008号“百果园”文字商标的合理使用,且该系列商标的类别与原告商标不同,两者共存于市场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据此,福建高院判决深圳百果园公司未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权的侵犯,驳回了东方祥麟公司的全部上诉请求,诉讼的费用496950元由东方祥麟公司支付。


这里呢详细的讲一下35类商标,35类商标是包含有替他人推销,广告宣传,特许经营需要等等,是属于商务商标,不是产品商标。百果园公司注册的35类商标在门面招牌,广告宣传上使用百果园商标是合理合法的。而东方祥麟公司注册的31类商标,是属于产品商标,用于新鲜水果上,才是合理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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