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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来一起?锦江商标争议:大公司“霸凌”,还是小商家踩线?

更新时间:2026-06-30

最近这段时间,连锁品牌起诉中小商家商标侵权的事件接二连三出现。从遇见小面起诉渝见小面,桔子酒店起诉橘子宾馆,如家起诉美如家快捷酒店,再到这个月的锦江之星起诉紫薇锦江,已经是第四起引发大范围讨论的同类事件。


6月24日,长沙一家家庭旅馆被锦江之星起诉,因为旅馆名为“紫薇锦江酒店”。



报道中提到,这家旅馆负责人称,经营的只是一家六七十元一晚房费的小型家庭旅馆,并没有主动蹭锦江酒店名气的想法。


被锦江之星方面以商标侵权过后,该负责人主动提出可以去除门头和招牌上的“锦江”字样,请求原告撤诉和解。但对方告知,字要去掉,赔偿也要给,索赔金额12万元。



从商标法专业维度审视,商标侵权的核心判定标准,从来不是“文字重合”的绝对化标准,而是主观使用意图+客观混淆可能性的综合评判体系。根据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在同一种服务上使用与注册商标近似的标识,需满足“容易导致混淆”的核心要件,才构成商标侵权。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商标侵权判断标准》也明确,混淆可能性包含两种情形:一是公众误认商品服务源自商标权利人,二是公众误认为双方存在加盟、合作、投资等关联关系。


结合本案来看,诸多细节指向“无侵权混淆可能性”。主观层面,店家无搭便车、蹭流量的恶意,取名逻辑贴合中小实体店家常态,仅基于字面寓意和地域特征命名,无刻意仿冒策划;客观层面,小店的定价、规模、客群、装修风格与锦江之星连锁品牌形成极致差异化,普通消费者可清晰区分二者主体,不会产生品牌关联误认。同时,业内律师也指出,“锦江”兼具文字寓意与地理名称属性,并非完全专属的臆造词汇,在无刻意混淆行为的前提下,普通商家的善意使用不应被简单认定为侵权。


这场纠纷的核心争议,本质是大品牌商标维权边界与中小商家善意使用权益的平衡问题商标制度的初衷,是保护品牌商誉、遏制恶意仿冒、维护公平市场秩序,并非赋予大品牌对通用词汇、美好寓意词汇的绝对垄断权。现实中,不少知名品牌凭借注册商标专用权,开启“精细化维权”,对细微文字重合、无混淆可能的小微企业、个体商户发起索赔,看似是依法维权,实则容易陷入“过度维权”的争议,不仅加重小微商家经营压力,也违背了商标法的立法初衷。


对于广大中小商家而言,本案更是一堂鲜活的知识产权合规必修课。在商标保护日趋严格、知识产权维权常态化的当下,“凭感觉取名”的经营思维早已不合时宜。小微商家创业开店、品牌命名前,务必做好商标检索排查,规避知名品牌核心商标、近似标识,提前做好合规布局,从源头杜绝商标纠纷风险,避免因无心之失陷入诉讼纠纷、承担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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