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苹果部分胜诉,中国键盘制造商沁柠檬商标在欧盟电脑品类被拒注册

更新时间:2026-05-07

近日,欧盟知识产权局(EUIPO)就苹果公司与中国宜春市沁柠檬电子有限公司的商标争议作出裁定,苹果公司获得部分胜诉——沁柠檬电子申请的圆形柑橘造型商标,被禁止用于键盘及相关计算机产品,但可继续推进在太阳能板类别的注册。


这起案例看似是单一商标异议纠纷,实则折射出商标保护中的核心原则:商标保护的范围与在先商标的声誉、商品类别关联性深度绑定,而商标的视觉相似度并非判定侵权的唯一标准。


本次商标纠纷可以追溯到 2025 年 7 月,宜春市沁柠檬电子有限公司是中国键盘制造商,申请的商标是一个圆形柑橘,带有左侧叶片和右侧缺口,其下半部分形似键盘按键,上半部分类似阳光射线。



苹果公司随后提出商标异议,欧盟知识产权局在审查后并未认同苹果的视觉主张。审查部门指出,尽管该标志包含缺口和绿叶元素,但其主体呈现完美的圆形,而苹果并非完美圆形。因此,该标志更易被识别为橙子或其他圆形水果,而非苹果。


根据《欧盟商标条例》(EUTMR)第8条第5款,商标异议成立需同时满足三大核心条件:标志相同或相似、在先商标具有声誉、使用该标志会不公平利用或损害在先商标声誉。这三大条件构成了欧盟商标异议审查的“铁三角”,也是本次纠纷裁定的核心依据,同时与我国《商标法》中商标异议需围绕“相同近似、在先权利、避免混淆”的审查逻辑一脉相承,体现了国际商标保护的共性原则。


由于苹果在电子领域享有极高声誉,且电脑与电子产品关联密切,消费者遇到该标志时极易建立心理联系。因此,欧盟知识产权局支持了苹果针对电脑产品的异议,拒绝该商标注册。



相反,在太阳能电池板类别上,苹果未能获胜。EUIPO 指出,太阳能电池板通过光伏效应将阳光转化为电能,与苹果产品面向不同消费者,满足不同需求,且分销渠道完全不同。


EUIPO 强调,由于这两个行业和商业领域毫无交集,即使苹果声誉极高,消费者在购买太阳能设备时也不太可能联想到苹果。因此,该商标在太阳能电池板领域获准注册。

这一裁定充分说明,知名商标的跨类别保护并非绝对,而是以“商品类别关联性”为前提若两类商品无任何行业交集,即便在先商标声誉极高,也无法阻止他人在该类别注册相似标志。


此外,本次纠纷也凸显了商标注册中“类别细分”的重要性。根据尼斯商标分类体系,商标注册需明确具体的商品或服务类别,不同类别之间相互独立,同一标志在不同类别的注册审查互不影响。


沁柠檬电子的同一商标,在键盘及计算机产品类别被驳回,在太阳能板类别被允许,正是这一原则的体现。这也给企业商标布局提供了重要启示:在申请商标时,需精准定位自身核心经营的商品或服务类别,同时结合行业关联度,合理规划商标注册的类别范围,避免因类别选择不当导致商标注册失败,也可通过多类别注册,防范他人在关联领域抢注商标。


对于企业而言,这起案例既是警示也是指引:一方面,在设计和申请商标时,需充分考量在先知名商标的声誉,避免在关联类别中使用易产生混淆的标志,防范商标异议风险;另一方面,也应重视商标类别的精准布局,结合自身业务范围,合理规划商标注册类别,同时了解不同地区的商标审查规则,避免因地域差异导致商标注册受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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