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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白药”屡遭山寨,前有“云南中药”牙膏,后有“云南中药”?!

更新时间:2026-04-20

众所周知,“云南白药”是我国著名的中药品牌,在广大群众中有较高的知名度。“云南白药”注册商标曾获得“中华老字号”“中国商标金奖”和“云南老字号”荣誉。该商标在文字设计、颜色组合上具有独特的显著性。



然而近年来云南白药却屡次遭到第三方的山寨模仿,前有“云南中药”牙膏,现在又来了一个“云南中药”百痛油。这接二连三的侵权事件,不禁让“云南白药”感到头大呀!

此前,“云南白药”公司发现,市场上出现了名为“云南中药”的百痛油和平糖降压油产品,在外包装上突出“云南中药”字样,与其注册字体近似,生产商“某品牌药业”用的是较小的字标注在包装背面不起眼的位置。该产品在多个购物平台均有销售,“云南白药”公司认为,“云南中药”的行为极易导致消费者误认,侵害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遂将“云南中药”生产厂家及销售药店诉至法院,要求其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


在庭审中,“云南中药”辩称:“云南中药”标识与“云南白药”商标文字及含义差异明显,不构成近似;“云南中药”的百痛油和平糖降压油产品与云南白药集团核心产品领域关联度低,相关公众基于产品功能、用途等认知,不会产生混淆误认。


法院经审理后,围绕该案两大核心观点进行了详细论证:关于被控侵权标识的使用是否属于“商标性使用”?关于被控侵权标识是否易导致“市场混淆”?



法官认为,判断是否构成商标侵权,首先要看被告对标识的使用方式。在本案中,“云南中药”生产商家并未将“云南中药”作为描述产品功效的普通词汇使用,而是在产品包装最醒目、最核心的位置,以显著、突出的艺术字体进行展示。这种使用方式的唯一目的,就是让消费者记住这个标识,并以此区分商品来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这种将标识用于商品包装上,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属于典型的“商标性使用”。


在对比两个标识后,“云南白药”标识与“云南中药”在文字构成上均含“云南”“药”,“白”“中”所在标识中意思、读音相近;在整体外观上,两者均采用了艺术字体和红色背景的椭圆形状。


更重要的是,“云南白药”商标在市场上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对于普通消费者而言,在货架上选购商品时,以一般观察力,很容易将突出使用的“云南中药”标识误认为是“云南白药”系列产品,或者认为两者之间存在授权合作、关联企业等特定联系。“云南中药”生产厂作为同行业者,对权利商标应当知晓,却未尽到合理的避让义务,其行为客观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


最终,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云南中药”生产厂家未经许可,在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与“云南白药”注册商标近似的标识,该使用方式构成商标性使用,且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为此,“云南中药”的行为侵害了“云南白药”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云南中药”生产厂商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云南白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并销毁库存侵权包装;被告“云南中药”赔偿“云南白药”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10万元,“云南中药”销售药店赔偿3000元。


一审判决后,“云南中药”生产厂商不服申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综上,该案虽已审理终结,但也从侧面反映出的部分经营者商标保护意识淡薄、诚信经营意识不足等问题,对广大经营者具有很强的警示意义。“傍名牌”“搭便车”绝非长久经营之道,此类行为已触碰法律红线。一旦被权利方提起诉讼,不仅须立即停止使用相关标识,还将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者,还可能面临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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