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50岁的刘四姐,因在家排行老四,开卤菜店时便用“四姐手撕兔”命名,街坊邻里口口相传,成了当地小有名气的烟火招牌。可这份朴素的烟火气,却被一场天价索赔打破——扬州某餐饮公司以侵犯“四姐”注册商标为由,将她告上法庭,索赔50万元。法院一审驳回双方诉讼请求,认定刘四姐不构成侵权。自2009年起,李某某在重庆经营“四姐老火锅”,并于2011年注册取得3枚“四姐”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0类“方便食品”、第35类“广告销售”及第43类“餐饮住宿”。2016年,扬州某餐饮有限公司受让取得上述3枚“四姐”注册商标专用权。
2025年2月,该公司将刘四姐在成都高新区经营的“高新区某四姐手撕兔卤菜店”告上法庭,认为其在门头、包装上使用“四姐”字样并开展加盟,侵害了其商标权,索赔50万元。
“2016年,我在中和镇上卖卤菜和手撕兔,生意慢慢变好了,2017年,我就去注册了个体工商户‘高新区某四姐手撕兔卤菜店’。”刘四姐称,“四姐手撕兔”店名源于其在家中排行老四,大家都叫她“四姐”,街坊邻居都叫惯了,突然被告知侵权,她感到既委屈又愤怒。面对起诉,刘四姐没有退缩,她提起反诉,指控扬州某餐饮有限公司恶意诉讼,要求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6万元。
成都高新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双方的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没有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法院审理认为,虽然原告持有商标,但未能举证证明其商标在2016年后进行了规模化、常态化的使用,未能建立稳定指向其单一来源的固定联系。而刘四姐的“手撕兔”与原告的“火锅店”在营业内容、方式及消费对象上存在明显区别。相关公众基于一般认知,不会将二者产生关联。在川渝地区,自然人经营餐饮时使用“某姐”“某哥”等亲缘称谓是一种常见的商业传统。这类标识的“固有显著性”较弱,决定了其不宜取得过宽的保护范围,否则可能妨碍其他经营主体的正当使用。法律保护是动态的。如果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建立了稳定联系,权利人可以主张权利;但在本案中,原告商标的“获得显著性”不足,因此保护边界较窄。刘四姐的胜诉,守住的不仅是一个小店的命名权,更是法理与人情的底线。法院的判决没有机械套用商标注册规则,而是充分考量了川渝地区的地域文化、小商户的经营现实,明确“四姐”作为通用称谓,显著性较弱,不宜给予过宽的保护范围,更不会因为注册了商标,就剥夺普通人正当使用俗称的权利。这份判决,既维护了知识产权的严肃性,也彰显了司法的温度,更给那些图谋恶意抢注、滥诉敛财的主体敲响了警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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