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回到顶部
  • 010-60386666
  • 微信公众号

微信公众号

您现在所在位置:网站首页>新闻快讯

诸葛亮后人要求撤销“猪葛亮”商标,应该如何维权呢?

更新时间:2026-02-05

近日,有网友称,在企业信息平台查询时发现,东莞有一家名为“猪葛亮食品有限公司”的企业,其法定代表人名叫“周瑜”。



“周瑜”“猪葛亮”这组高度关联的名字迅速引发热议,不少人在评论区调侃称“这是现实版《三国演义》吗”“诸葛亮知道了会不会气活”。也有人认为只是巧合,“被网友玩成了梗”。


1月31日,有自称诸葛亮的后裔的人士则对此发表声明,指出利用“猪”与“诸”谐音注册“猪葛亮”为商标或企业名称,属于攀附历史名人、恶意营销的行为,伤害了诸葛后裔及敬仰诸葛亮的人们的感情。而通过查询发现,该企业信息真实存在,目前为存续状态。


根据《商标法》第10条之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不得作为商标”。


诸葛亮是众所周知的先贤,民众看到“猪葛亮”商标,自然而然会联系到“诸葛亮”,以此作为商标,有伤诸葛亮形象。故诸葛后裔可以根据《商标法》第44条的规定,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将“猪葛亮”商标宣告无效。使用“猪葛亮”企业名称的,法理亦同。


诸葛亮是历史人物,任人评说,其名誉权已经不受法律保护。法律规定维权的主体是死者近亲属。民法典第994条规定 “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死者没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经死亡的,其他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现在的诸葛后裔是千年之后,并非近亲属,故非适格的诉讼原告,且要在法庭上采信其是诸葛亮后裔,需要举证,并不容易。


而诸葛亮后人能否维权成功,关键是所涉“猪葛亮”商标是否“造成不良影响”。从实务上来说,判定“不良影响”是出于行政审批单位人员的社会认知,有时其认知未必与社会观念符合,故涉及著名历史人物的名称使用,譬如“曹操出行”“老赖”等名称使用前,可以先做民意调查,参考主流民意,再作决定。


律师观点:历史名人的公开权已经过期,其姓名、肖像等均已进入公有领域后,任何人都可以对其进行自由、无偿的使用,但这种使用仍然要符合法律规定,符合公序良俗原则,不得对特定历史名人的相关符号信息进行歪曲、篡改乃至诋毁性使用。


【温馨提示】文中部分图片及素材来源网络,版权归属原作者,若有不妥,请联系告知修改或删除,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