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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定性为“剽窃”!历时9年,金庸诉江南案最终和解

更新时间:2025-09-27

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消息,9月19日,备受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金庸诉江南”案,经人民法院多次调解,当事人最终达成全面和解。



和解协议主要包括:


各方一致同意不以“剽窃”定性被诉行为;


江南创作时因欠缺著作权法律知识、未事先取得金庸改编作品的许可,对金庸造成损害;


江南同意不再以原样再版《此间的少年》,如未来再版,将不再使用金庸作品中的独创人物名称及相关内容;


2002年由案外某出版社出版的《此间的少年》所使用的副标题“射雕英雄的大学生涯”,构成不正当竞争;


对于原二审判决所确定的赔偿金额,江南已履行,各方不再就此主张变动;各方当事人签收调解书后,原一、二审判决均不再发生法律效力。


至此,这起历时九年、波及出版行业与文学创作界,被称作“同人作品第一案”的著作权纠纷,终于画上圆满的句号。而金庸本人,已于2018年10月30日在中国香港去世。


据悉,该案源于江南早年创作的校园小说《此间的少年》。作品大量使用了金庸《射雕英雄传》等多部经典武侠小说中的郭靖、黄蓉、令狐冲、乔峰等人物名称、关系以及性格特征等元素,且案外某出版社最初出版的版本副标题为“射雕英雄的大学生涯”。



金庸以作品涉嫌构成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于2016年7月诉至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请求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


因对法律定性、责任承担方式及赔偿数额等核心问题存根本分歧,一审后,双方均不服判决,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二审判决后,双方仍未能息诉,相继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律师观点:由于长期以来同人创作行为的法律性质边界不明晰,该案从受理之初就引发法律界、文化产业界及广大网民的激烈讨论。该案的成功调解,不仅妥善处理了具有高度争议的文学创作与著作权侵权边界问题,也体现了司法在保护原创、鼓励创新与维护良好创作生态之间的平衡智慧,在法律框架内为同类争议的妥善解决提供了示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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