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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王King Deer”遇商标侵权困扰,法院判赔147万元!

更新时间:2023-12-04

“鹿王”遇商标侵权

通过查询发现,鹿王公司为“鹿王”“King Deer”“鹿王King Deer及图”等系列商标的权利人,该系列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其“鹿王King Deer及图”商标曾被国家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而近日,鹿王公司却发现自身品牌遇到了“模仿者”,因此将其告上法庭。

鹿王公司发现方某、奕奕公司、森渡公司、林某在生产销售的羊毛衫商品上使用“DISILAMU-KINGDEER及图”注册商标及分拆使用该商标,并且在其经营的店铺及生产、销售的羊毛衫商品上使用了“鹿王集团羊绒羊毛制品有限公司”“鹿王集团有限公司”等标识,鹿王公司认为其侵犯了自身驰名商标权益,遂起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首先,在案证据足以认定鹿王公司使用在羊绒衫等商品上的“鹿王King Deer及图”商标为驰名商标。奕奕公司作为“DISILAMU-KINGDEER及图”注册商标的权利人,应当明知“鹿王King Deer及图”注册商标在羊绒衫商品上具有较高知名度,但其仍在羊毛衫商品上使用侵权标识,主观恶意明显,构成对“鹿王”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其次,鹿王公司企业名称中的“鹿王”字号,可以认定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被诉侵权人使用的“鹿王集团羊绒羊毛制品有限公司”“鹿王集团有限公司”等标识,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构成“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的行为。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被诉侵权人立即停止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并禁止使用“DISILAMU-KINGDEER及图”商标,赔偿鹿王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47万元。被告均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由此可见,复制摹仿他人驰名商标的注册商标,应当不予注册,即使已经核准注册的,驰名商标权利人也有权要求其禁止使用。因此,在遇到类似上述侵权主体在先已注册商标的情况下,商标权利人可以通过在民事侵权诉讼中主张驰名商标获保护,并制止侵权主体继续使用摹仿注册的商标;或先行对摹仿注册的商标提起行政程序予以无效后,另行提起民事侵权诉讼弥补因侵权所受损失。

不过这一切的基础都是建立在商标已经被核准注册的前提下,所以作为企业来说,要尽早地进行商标注册工作,同时要增强警觉性,不给侵权行为留有余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