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12-19
山东凤阳家居公司于2016年03月11日成立,致力于打造更专业的舒适健康睡眠文化,国内有山东、雄安两大生产基地,总占地近 500 亩,建筑面积达30 多万平方米。业务范围包含床垫、沙发、软床及配套家居产品等,是一家集研发、生产、销售、服务于一体的大型家居企业。近日,法院审理并判决了一起侵害“凤阳”商标权纠纷的案件,并且还对被告的侵权行为适用了惩罚性赔偿,其中到底发生了什么,让我们一探究竟。
“凤阳”商标遭遇侵权困扰
通过查询发现,凤阳公司享有第179315号和第673779号“凤阳”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的商品为家具和弹簧软床垫;各种沙发靠垫等。
“凤阳”商标的权利人为提高产品知名度,作了大量宣传工作,并在全国各地建立其专销网络,产品远销美国、加拿大等国家。其商标接连被各级政府、行业协会、社会组织授予多种荣誉。2007年12月,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认定“凤阳”商标为驰名商标。
2020年11月,日照市公安局对丁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立案侦查,在侦查过程中对销售假冒凤阳床垫的郑某等人进行了传唤讯问。凤阳公司发现郑某等人的侵权行为后,即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郑某从案外人田某处购买假冒“凤阳”注册商标的床垫并销售的行为构成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应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本案中,凤阳公司主张应对郑某适用惩罚性赔偿。根据查明的事实,被告郑某原是凤阳集团的员工,在明知违法情况下购买并销售侵犯“凤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床垫,且数量较大,郑某不仅具有侵权的主观恶意,并且侵权行为情节严重。因此,凤阳公司主张适用惩罚性赔偿,于法有据。
最终法院综合考虑侵权人的主观过错程度、侵权行为情节严重程度、涉案产品对凤阳公司造成的不利影响等因素确定适用1倍惩罚性赔偿,根据郑某的获益情况判令郑某赔偿凤阳公司经济损失147740元并酌定支持凤阳公司维权合理开支10000元。
《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可见,商标被侵权后,要及时且迅速地做出反应,仔细核查证据,这样才能在“商标争夺战”中占得上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