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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荣志集团第43类“南都荟”商标异议答辩胜诉

更新时间:2024-01-30

如果商标被异议进行答辩,商标申请人需要针对异议理由,提供对自己有利的证据材料,进行答辩,可以找专业的代理机构,由经验丰富的人员去撰写案件,做好异议答辩程序。而且还可以通过答辩针对异议理由进行反驳,可以大幅度提高商标注册成功率。

 

案件回顾

 

南京壹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对申请人申请注册在第43类的62007789号“南都荟”商标提出异议,申请人开始准备异议答辩事宜。

 

商标对比图



事实与理由

 

一、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完全是答辩人基于保护知识产权的善意目的,不具有主观恶意,未构成不正当竞争,丝毫不具备任何欺骗性,故被异议商标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应当依法予以核准注册。

 

二、异议人所提供的证据材料根本不足以证明异议人企业及其引证商标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就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并且,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的引证商标的整体外观、设计理念区别显著,不构成近似。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根本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一)异议人提供的证据材料缺乏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异议人及其引证商标在“临时住宿的接待服务(抵达及离开的管理);关于膳食制备的信息和咨询;酒吧服务;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备办宴席;自助餐厅;饭店食宿服务;餐馆;旅馆预订;食物雕刻”相同或类似服务上达到了一定知名度与影响力。

 

(二)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的引证商标在商标的整体外观、设计理念上区别显著,不构成近似商标。

 

1、从商标的整体外观上分析:

 

被异议商标是由三个汉字构成的纯文字商标,采用楷体书写,笔画平直,使人在阅读时有一种舒适醒目的感觉。引证商标是由汉字构成的商标,采用隶书书写,呈宽扁型,上下收紧,左右舒展。

 

2、从商标的设计理念上分析:

 

被异议商标的整体含义为:在河南省南阳市聚集。引证商标的整体含义为:南京市,为引证商标权利人的真实所在地。

 

(三)答辩人位于河南省,异议人位于江苏省,二者所在地域不同,且彼此之间没有任何贸易往来关系或是纠纷等情况,答辩人根本无从知晓其引证商标;且异议人所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引证商标已经达到了答辩人理应或应当知晓的程度。

 

裁定结果

 

由于我司律师的分析有理有据,国家知识产权局最终裁定62007789号“南都荟”商标准予注册。

 

案例启示

 

“南都荟”商标被异议案例。商标遭他人提出异议,我司律师细究被异议商标的显著性,与引证商标做出区别,最终使申请商标异议答辩胜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