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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龙象生物第30类“亿智人”商标异议答辩胜诉

更新时间:2024-01-30

一般情况下,在提交商标注册半年之后,有的申请人可能会收到商标局寄来的一份《商标异议答辩通知书》。这是因为申请的商标在公告期被他人提出了商标异议申请。收到《商标异议答辩通知书》的申请人只要异议答辩得当,那么就不会影响商标的正常注册。

案件回顾

东莞亿智食品有限公司对申请人申请注册在第30类的56078899号“亿智人”商标提出异议,申请人开始准备异议答辩事宜。

商标对比图

事实与理由

一、异议人提供的证据根本无法证明异议人的引证商标已经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

二、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的引证商标有着明显的区别,根本不构成近似商标,并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相关规定,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理应予以核准。

1、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的引证商标1-5在部分商品上不构成近似商品。

2、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1-5在商标设计含义上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

被异议商标的整体含义就是充满智慧的人类,表现出被异议商标品牌产品是由答辩人凭借其所拥有的智慧制作而成,外观与味道均与众不同。

而异议人的引证商标1-5均是以“亿智”为要素构成,因此,引证商标1-5的整体含义基本相同。经查询,“亿智”是引证商标1-5权利人东莞亿智食品有限公司的企业字号。

3、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的引证商标1-5在商标构成及整体外观上区别明显,根本不构成近似商标。

被异议商标是由汉字构成的文字商标,采用宋体字的书写方式,字形方正,笔画横平竖直。

引证商标1、3、5均是由汉字构成的文字商标,采用黑体字的书写方式,字形端庄,笔画横平竖直。

引证商标2则是由英文+汉字两部分构成的文字商标,英文部分经过设计给人一种童真的视觉感受。

引证商标4是由汉字构成的文字商标,采用胖娃简体的书写方式,将顽童活泼之天性,以字体方式艺术的表现出来。

4、答辩人援引援引与本案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极为类似的情况,在同类已经成功注册的案例,予以说明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且举证商标共存多年从未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与混淆。

三、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商标权,答辩人对此不予认可。

四、被异议商标为答辩人所独创,注册申请完全是基于保护知识产权的善意目的,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理应予以核准。

裁定结果

由于我司律师的分析有理有据,国家知识产权局最终裁定56078899号“亿智人”商标准予注册。

案例启示

“亿智人”商标被异议案例,被异议商标为文字商标,异议人以侵犯自己的合法权益提出异议,我司律师从多个方面进行分析,区分了双方商标显著性不同,最终使得申请商标成功通过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