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1-30
众所周知,注册商标的目的就是为了有效地保护商标,但是商标注册成功后,还有可能会面临他人提出的无效宣告,这个时候我们就需要积极地答辩,不过要注意的是商标无效宣告答辩一旦失败,将失去商标权,因此找一家专业的商标代理机构保驾护航就显得尤为重要,因为证据收集的质量、书件撰写的水平,将直接关系到最终的结果。
案件回顾
贵州柔酱酒业有限公司向申请在第35类48666227号“讴美达”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申请人特委托我司代理该商标的无效宣告答辩事宜。
商标对比图
事实与理由
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的构成、字形设计、含义均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且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未构成类似,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并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1、争议商标指定使用“寻找赞助”的服务项目与引证商标所有指定使用服务并未构成类似商品和服务。
2、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构成、字形设计、含义均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
①从商标的构成、字形设计对比:
争议商标是由三字组成,采用文鼎中宋,字形方正,笔画横平竖直,使人在阅读时有一种舒适醒目的感觉。引证商标是由三字组成,采用方正简粗倩,端正大方,清爽简洁。
②从商标的含义对比:
争议商标的字面含义为:答辩人致力于为消费者提供精致美观的产品,符合消费者的审美以及消费者的需求,成为人们口口相传的品牌,以及行业中的佼佼者。引证商标的含义是:发达的欧美地区。
二、申请人在此所提供的证据材料并未涉及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所有服务项目,根本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欧美达”商标在上述服务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三、申请人并没有有力证据证明其“欧美达”品牌在行业内有较高知名度,且答辩人具有主观恶意,争议商标的申请未构成不正当竞争,没有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裁定结果
由于我司律师分析的有理有据,国家知识产权局最终裁定第48666227号“讴美达”商标予以维持。
案例启示
“讴美达”商标被无效宣告案例。我司律师首先从含义、呼叫进行分析,区分了双方的显著性不同,紧接着列举了大量的使用证据证明争议商标已于答辩人建立了唯一的联系,在市场上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最终在我方的据理力争下,争议商标得以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