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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新社稷能源第16类“新社稷”商标复审胜诉

更新时间:2026-03-12

两个商标在文字字形、读音、含义及颜色、整体结构、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容易令公众产生误认或混淆的,一般会被认定为近似商标而被驳回。那如果商标被驳回了,也不需要太过烦恼,我们还有答辩复审这一条路可以走。

案件回顾

申请人对知识产权局在指定服务上申请注册第80294383号“新社稷”商标驳回通知不服,委托我司依法代理申请人提出驳回商标注册复审申请。

商标对比图

事实与理由

一、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结合企业字号独创而成,既是申请人的主打品牌,亦是申请人的企业重要标识。申请人注重知识产权的保护,已经将申请商标作为系列商标申请注册,且“新社稷能源”已经在35类成功注册,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在先权利的一种延续和补充,足以可见申请人对申请商标的重视程度及发展决心,鉴于此,应当予以申请商标核准注册。

二、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的文字构成、含义指向、整体外观以及呼叫等方面差异显著,并不构成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的注册并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应当准予注册。

三、申请商标已经在能源相关的产品上推广使用,并与申请人形成对应关联性,且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应当作为商标被核准注册。

裁定结果

由于我司律师对商标进行了细致分析,条理清楚、有理有据,商标局最终裁定第80294383号“新社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案例启示

通过“新社稷”商标被驳回案例可知,商标复审是《商标法》赋予申请人的法定救济权利,其核心价值在于纠正商标初审中的行政偏差,实现商标确权的公平公正。根据《商标法》规定,商标申请人对商标局的驳回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驳回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这一程序既保障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也完善了商标注册的审查体系,避免了“一裁终局”的不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