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现在所在位置:网站首页>新闻快讯更新时间:2026-01-12
商标被驳回后,复审是很有必要的,只要你还想要这个商标,那说明这个商标可以给你带来相应的价值。商标注册被驳回之后,可以通过驳回商标复审的方式,继续进行提交申请,让相关部门对申请的原案进行复查审议。
案件回顾
申请人对知识产权局在指定服务上申请注册的第80441251号“萃医医疗”商标驳回通知不服,委托我司依法代理申请人提出驳回商标注册复审申请。
商标对比图

事实与理由
一、经查询,本案中的第18437018号引证商标正处于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申请审查中,其商标状态不稳定。如果引证商标被撤销,则引证商标不再是本案申请商标成功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设计来源、含义指向、整体外观以及呼叫等方面差异显著,并不构成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的注册并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应当准予注册。
1、字形方面不近似分析:
申请商标是由4个汉字“萃医医疗”1中要素构成的,采用黑体字体书写而成,笔画横平竖直,结构醒目严密。而引证商标采用华文行楷字体书写而成,行笔自由、书写快捷,笔道流畅、潇洒多姿。
2、含义方面不近似分析:
申请商标整体寓意着通过精选和提炼的优质医疗资源,为消费者提供高效、安全的医疗服务。引证商标则可能让人联想到中药房、诊所或某种特定的场所。
三、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应当作为商标被核准注册。
裁定结果
由于我司律师对商标进行了细致分析,条理清楚、有理有据,商标局最终裁定第80441251号“萃医医疗”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案例启示
成功驳回复审的关键要素:精准的法律分析是基础。必须准确理解驳回通知书所引用的法律条款,是《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近似驳回,还是第十一条的缺乏显著性驳回?不同理由需要完全不同的应对策略。
充分的证据准备是核心。对于以缺乏显著性为由的驳回,需要提供大量使用证据,包括销售合同、广告宣传资料、媒体报道、行业排名等。对于近似驳回,则需要从音、形、义及整体视觉效果等多维度进行对比分析,并提供市场调研数据证明不会造成混淆。
专业的文书撰写是保障。复审理由书需要逻辑严密、有理有据,既要对审查员的驳回理由进行针对性反驳,又要构建自己商标应当获准注册的完整论证体系。一份专业的复审文书往往能直接影响审查员的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