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5-01-13
商标驳回复审,就是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商标局驳回申请人申请注册的商标,依据《商标法》的规定向商标局请求重新审查的行政程序。商标注册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商标局对该商标申请的《商标驳回通知书》之日起,15天内提出复审程序,而如果错过了,那您的商标将面临被无效的风险。
案件回顾
申请人对知识产权局在指定服务上申请注册第68184101号“佰家乐”商标驳回通知不服,委托我司依法代理申请人提出驳回商标注册复审申请。
商标对比图
事实与理由
一、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蕴含着申请人独特的设计理念和寓意,与申请人关联紧密,其作为商标使用完全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1-2在构成、整体外观、呼叫以及含义上差异显著,根本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并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1、经查询,本案中引证商标1第4422969号“百家乐”、引证商标2第13877209A号“乐佰家”处于撤销/无效宣告申请审查中状态,未作出处理,故在先系列引证商标权利不稳定,不应构成本案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2、从外观、构成上分析:
申请商标由汉字“佰家乐”依次排列构成。采用艺术字体书写,汉字“佰”左侧一笔末端形成尖角,“家”上方一点采用一个尖角代替,“乐”最下方一笔向左侧延伸,增强了书法造型艺术的美观。
引证商标1由汉字“百家乐”构成。字型见方,结构饱满,笔法新颖雅致。引证商标2由汉字“乐佰家”构成。采用宋体书写,字形工整、严肃、大方。
3、从含义上分析:
申请商标的整体含义为:制造出的民用设备使很多家庭满意。引证商标1的整体含义为:许多家庭中发出了欢快的乐器声音。引证商标2的整体含义为:上百个家庭的有着不一样的乐器。
三、申请商标标识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申请人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对商标进行宣传推广,在销售区域有一定的知名度。
四、立足于我国《商标法》的基本原则,申请商标的注册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并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正常合法的注册理应受到保护。
裁定结果
由于我司律师对商标进行了细致分析,条理清楚、有理有据,商标局最终裁定第68184101号“佰家乐”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案例启示
“佰家乐”商标被驳回案例。我司律师从双方的含义、外观的等方面进行分析判断,最终区分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显著性的不同,使申请商标顺利通过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