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5-01-13
两个商标在文字字形、读音、含义及颜色、整体结构、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容易令公众产生误认或混淆的,一般会被认定为近似商标而被驳回。那如果商标被驳回了,也不需要太过烦恼,我们还有答辩复审这一条路可以走。
案件回顾
申请人对知识产权局在指定服务上申请注册第68789144号“至盛投资”商标驳回通知不服,委托我司依法代理申请人提出驳回商标注册复审申请。
商标对比图
事实与理由
一、经查询,本案第10127172号引证商标超期未续展,且从时间上看即将超出宽展期,且引证商标目前处于撤三审查中,商标状态尚不稳定,作为本案的引证商标效力有待商榷。
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具体含义上都明显不同,不会造成公众对于服务来源的混淆或误认,不构成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1、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要素、整体外观对比:
申请商标是由图形+汉字+英文构成的组合商标,图形是一个不规则的印章标识,中心采用篆书标记汉字“盛”。中间汉字“至盛投资”采用方正隶书字体,结体扁平。
引证商标是由两个汉字“致盛”构成的单纯文字商标,采用楷体字,字画横平竖直,结构紧凑。
2、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具体含义对比:
申请商标含义为花朵完全绽放。引证商标含义指获取繁荣。
三、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而成,既是申请人的主打品牌,亦是申请人的企业重要标识。申请人注重知识产权的保护,已经将申请商标作为系列商标在相关类别申请注册,足以可见申请人对申请商标的重视程度。
四、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权利人所属行业差异巨大,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权利人并非同行业竞争者。经查询,本案引证商标实际并没有使用,市场上没有任何其将投入使用的痕迹,显然引证商标权利人并未在金融行业发展。根本没有发挥引证商标应有的价值。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实际使用过程中不会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或者误认,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裁定结果
由于我司律师对商标进行了细致分析,条理清楚、有理有据,商标局最终裁定第68789144号“至盛投资”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案例启示
“至盛投资”商标被驳回案例,申请商标为组合商标,与一枚引证商标相近似,我司律师从双方的显著性入手,再结合注册成功的商标案例,最终使申请商标成功通过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