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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自然人张某第43类“原高彩明”商标复审胜诉

更新时间:2024-12-27

商标驳回复审,就是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商标局驳回申请人申请注册的商标,依据《商标法》的规定向商标局请求重新审查的行政程序。商标注册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商标局对该商标申请的《商标驳回通知书》之日起,15天内提出复审程序,而如果错过了,那您的商标将面临被无效的风险。

案件回顾

申请人对知识产权局在指定服务上申请注册第67078088号“原高彩明”商标驳回通知不服,委托我司依法代理申请人提出驳回商标注册复审申请。

商标对比图

事实与理由

一、申请人已对第53156913引证商标1提出无效宣告,目前处于无效宣告-答辩通知发文结束阶段;同时,申请人也对第63634381号引证商标2提出异议申请,以上商标权利状态极不稳定,若引证商标1-2被无效,则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申请的在先权利障碍。且,申请人为在先商标权利人,其对商标拥有无可辩驳的在先权

二、申请人注重知识产权的保护,申请注册的系列商标已经获得了初审/成功注册,足以可见申请人对申请商标的重视程度。

三、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具有独特的设计理念,显著性很强,其作为商标使用完全能够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四、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1-2在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巨大差别,根本不构成近似,更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并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应当准予注册。

裁定结果

由于我司律师对商标进行了细致分析,条理清楚、有理有据,商标局最终裁定第67078088号“原高彩明”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案例启示

“原高彩明”商标被驳回案例。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具有独特的设计理念,显著性很强,其作为商标使用完全能够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应当予以核准注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1-2在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巨大差别,根本不构成近似,更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并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应当准予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