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3-16
两个商标在文字字形、读音、含义及颜色、整体结构、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容易令公众产生误认或混淆的,一般会被认定为近似商标而被驳回。那如果商标被驳回了,也不需要太过烦恼,我们还有答辩复审这一条路可以走。
案件回顾
申请人对知识产权局在指定服务上申请注册第59844816号“众寅”商标驳回通知不服,委托我司依法代理申请人提出驳回商标注册复审申请。
商标对比图
事实与理由
一、经申请人查询,本案中第8478273号引证商标3专用期限截止到2021年09月27日,商标权利人未做商标续展,且目前该商标已超出六个月的宽展期,根据《商标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该商标应该被注销,其不再是本案申请商标成功注册的权利障碍。申请商标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二、本案中,第15785148号引证商标1、第11961367号引证商标7均处于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程序,第59432463号引证商标5、第58214399号引证商标9均处于等待实质审查阶段,引证商标1、5、7、9权利状态尚不稳定。若引证商标1、7被撤销,引证商标5、9不予注册,则其将不再是申请商标成功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三、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寓意丰富,与引证商标1-2在构成、含义、呼叫、整体外观设计等方面上完全不同,不构成近似,申请商标的申请注册并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四、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寓意丰富,与引证商标4-7在构成、含义、呼叫、整体外观设计等方面上完全不同,不构成近似,申请商标的申请注册并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五、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寓意丰富,与引证商标8-9在构成、含义、呼叫、整体外观设计等方面上完全不同,不构成近似,申请商标的申请注册并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六、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完全是基于保护知识产权的善意目的,申请商标在申请人的长期使用、宣传过程中,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
裁定结果
由于我司律师对商标进行了细致分析,条理清楚、有理有据,商标局最终裁定第59844816号“众寅”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案例启示
“众寅”商标被驳回案例,申请商标为组合商标,与九枚引证商标相近似,我司律师从双方的显著性入手,再结合注册成功的商标案例,最终使申请商标成功通过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