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2-02
驳回复审作为商标申请被驳回后的救济程序,《商标法》对其有严格期限要求,复审必须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一旦错失时机,商标驳回便成定局。届时再想获得该商标只得重新申请,但对于在先申请将获得注册优势的商标申请而言,重新申请将改变并延后商标的申请日,可能意味着就此与申请商标失之交臂。
案件回顾
申请人对知识产权局在指定服务上申请注册的第66962159号“图形”商标驳回通知不服,委托我司依法代理申请人提出驳回商标注册复审申请。
商标对比图
事实与理由
一、本案第21010567号引证商标2、第9605412号引证商标3正处于撤三中,如若引证商标2-3被依法予以撤销,则其不再是申请商标成功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二、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立创造,完全是申请人基于自身发展理念而成的独创性标识,具有独特的设计理念,目前申请人已获得的版权登记书,且经过申请人的长期使用已经形成了一种唯一对应关系,不会造成混淆,可作为商标标识使用,申请商标应当予以注册。
三、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1-4的外观设计及含义区别明显,相关公众仅凭直观感受便可区分,不构成近似商标,并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相关规定,申请商标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四、申请人申请注册该商标目的是用于打造自主品牌,申请商标更是申请人结合自身行业特色及主营业务精心设计而成,已经正式投入市场运营活动,对此申请人也已针对该品牌花费了大量的人力、财力。故,申请商标的核准注册对于申请人而言意义非凡,关乎着申请人已经创建的自主品牌能否更长远维护及发展,更关乎申请人品牌的整体利益。对此,申请人恳请贵局考虑到“申请商标极具独创性”这一客观事实,从维护申请人品牌的独创性、保护申请商标已经产生的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角度出发,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以助力申请人品牌更好发展。
裁定结果
由于我司律师对商标进行了细致分析,条理清楚、有理有据,商标局最终裁定第66962159号“图形”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案例启示
“图形”商标被驳回案例。我司律师从引证商标的状态处着手分析,将引证商标的权利降至最低,再从申请商标的显著性进行分析,最终使申请商标顺利通过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