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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也能注册为商标?华为竟然做到了!

更新时间:2026-06-22

近日,华为技术有限公司申请的第12类“世界”商标进入初步审定公告阶段,引发全网热议。大众乃至众多商标行业从业者均倍感疑惑:“世界”作为大众熟知的通用公共词汇,究竟能否单独注册为商标?该标识是否具备《商标法》要求的显著性?投入商业使用后是否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一系列问题,让这起看似简单的商标审定事件,成为业内热议的典型案例。


根据公示信息,华为于2024年6月25日正式提交“世界”商标注册申请,核定使用类别为第12类,覆盖商品范围广泛,具体涵盖:电动运载工具、混合动力汽车、电动汽车、汽车仪表板、汽车、运载工具用轮胎、摄影无人机、运载工具内装饰品、运载工具用儿童安全座椅。



此次商标审定最出人意料的一点在于,商标局并未以“缺乏显著特征”这一大众最关注的核心问题驳回申请。不同于大众的直观认知,该商标初审阶段的核心障碍,是与10件在先已注册商标构成近似,审查机关据此作出了驳回决定。


面对十余件在先近似商标的权利壁垒,华为采用了商标行业常规且高效的破局策略——商标“撤三”申请。


针对本案中的10件引证近似商标,华为逐一发起撤三申请。多数引证商标权利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有效答辩,或提交的商标使用证据因无效、不完整未被采信,最终9件引证商标相继被公告撤销,1件因未续展自动失效,全部在先权利障碍彻底消除。结合后续驳回复审程序,华为“世界”商标最终成功通过初步审定。



障碍清除后,舆论的核心争议再次回归本源:“世界”作为通用公共词汇,本身是否具备商标注册所需的固有显著性?是否存在注册及使用风险?


结合商标法规与官方审查逻辑来看,此次初审结果实则有据可依,审查思路主要分为三大维度:


第一,词汇与核定商品无直接关联。“世界”一词不描述、不定义第12类运载工具商品的质量、功能、用途、材质等任何核心属性。消费者看到“世界”牌汽车、车载产品时,不会将其理解为对商品特性的描述,这与“清甜”用于食品、“极速”用于交通工具等描述性商标有着本质区别,不存在误导消费者、通用化描述商品的问题。


第二,符合任意性商标的法定特征。在商标分类中,虽自带固有含义,但含义与核定商品、服务毫无关联的标识,均属于合法的任意性商标,最典型的案例即为“苹果”用于电子产品。同理,“世界”用于汽车、运载工具等产品,字面含义与商品属性完全割裂,能够独立发挥区分商品来源的核心作用,满足商标的基础识别功能。


第三,商标显著性为程度性判定,而非“有”或“无”的二元判断。根据我国《商标法》第十一条规定,仅完全缺乏固有显著性的标识才禁止注册。本案中,“世界”仅属于显著性较弱,而非无显著性,不在法律禁止注册的范畴内,依法可以通过审查并获得商标专用权保护。


除此之外,舆论普遍认为,华为强大的品牌背书,是该商标成功突围的重要隐性因素。作为全球顶尖科技企业,华为在市场中拥有极高的知名度与公信力,能够让原本显著性偏弱的通用词汇,在消费者心智中快速转化为专属商业标识,弱化其公共词汇属性,强化商标识别效力。


最后,你认为“世界”能否作为商标进行商业使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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