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3-10
实务中,时不时碰到这样一种情况,商标由于存在近似商标被驳回,而近似商标的权利人已经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已经注销了,申请人就疑惑了,一个不经营的商标还能被引证,今天小编就这个问题分享下。
商标主体消亡,并不意味着其注册的商标当然无效,先看两个案例。
从这两个驳回复审决定书中可以看到:
商标主体注销:商标作为知识产权,属于企业的无形资产,并不能因其注册人的注销而消灭,该项权利仍可通过转让的方式得以存续。
商标主体被吊销:吊销营业执照只是一种行政处罚,系对企业经营活动的限制,并不是主体资格消亡的证据,且引证商标主体注销并不必然导致引证商标的商标权消灭。
可以这样理解,商标属于企业的无形资产,是和有形资产一样,可以处置。主体注销或者被吊销,只是不能再经营下去了,但是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还在,需要变卖或者转让。
只要商标权还在有效期内,就可以通过转让的方式处理,但很多情况是公司注销后才发现商标还没转让出来。
以上是行政程序的结论,到了诉讼程序中,有稍许变化,同样先通过两个案例看下:
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审理指南中有这么一条规定。
商标主体注销,无法经营,其商标产品无法在市场上流通,相关公众自然也就不会将近似商标产品和申请商标产品相混淆,通常情况下,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权利障碍。
商标主体被吊销,吊销是一种行政处罚措施。吊销之后,经营资格受到一定的限制,需要依法进行注销,这个过程中,仍然为有效存在的法律主体,不能据此否定商标的效力状态,因此,近似商标主体被吊销,近似商标仍然为有效商标,仍然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权利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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