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现在所在位置:网站首页>新闻快讯更新时间:2022-02-23
飞雪连天射白鹿,笑书神侠倚碧鸳,在金庸先生一生所著的诸多作品中,《鹿鼎记》可以视为金庸先生创作的最高峰、最顶点的武侠作品,在作品诞生的数十年之中不断被搬上荧幕和舞台,衍生出各种版本的影视作品、漫改和游戏,市面上更有不少致敬经典的主题元素门店,譬如《鹿鼎记》主题餐厅等。然而这些打着《鹿鼎记》噱头的企业,很有可能已经或是正在侵犯着《鹿鼎记》作品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今天为大家带来的商标故事就与《鹿鼎记》有关。2018年,《鹿鼎记》作品的相关权利人将东莞市一家餐饮管理企业告上了法庭。

《鹿鼎记》由金庸先生(本名查良镛)于1972年创作完成,2002年,金庸先生于明河社公司就《鹿鼎记》在内的《金庸作品集》签订了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合同规定,明河社公司享有《金庸作品集》相关权利。
2018年,明河社公司发现,一家名为东莞市鹿鼎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东莞市鹿鼎记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鹿鼎记公司)的企业曾于2015年申请过一件“鹿鼎记”商标,该商标于2017年被核准注册在第30类咖啡、茶饮料、糖等商品上。明河社认为,鹿鼎记公司注册商标完全复制了《鹿鼎记》作品名称,损害了金庸先生对该知名作品名称享有的在先商品化权益。于是,明河社公司在当年11月向商标局对鹿鼎记公司的多件“鹿鼎记”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申请。

据企查查APP资料显示,鹿鼎记公司成立于2015年1月,经营范围包括:实业投资、企业管理咨询、企业投资咨询;餐饮服务管理;生产、加工、销售:食品、保健食品;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简介显示,该公司目前主营产品为以“鹿”为主题的养生鹿筋姜醋、姜汁醋、鹿筋膏及养生甜点系列。鹿鼎记公司在成立初期便申请注册了7件以“鹿鼎记”三个字为商标名称的商标,涉及国际分类为5类医疗用品、29类食品、30类方便食品、31类农林生鲜、32类啤酒饮料、43类餐饮住宿。

鹿鼎记公司在答辩中表示,“鹿鼎记”商标是其在2012年申请注册的“鹿鼎轩”商标的延伸,有独特含义,而且“鹿鼎记”作为该公司产品品牌和服务字号已广泛使用。鹿鼎记公司认为,“鹿鼎记”三个字不构成作品,明河社公司对其不享有在先权益。
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理认为,明河社公司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鹿鼎记》在鹿鼎记公司注册“鹿鼎记”商标之前,已经具有较高知名度,《鹿鼎记》作为在先知名作品名称应当作为在先合法权益得到保护。“鹿鼎记”商标的注册损害了明河社公司知名作品名称在先权益,故国家知识产权局判定诉争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鹿鼎记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但未能获得法院支持。

在“鹿鼎记”商标被无效宣告案件中,知名作品《鹿鼎记》的作品名称在先权益成为了该案获得法院支持的最重要证据。其实此类涉及作品名称及作品中的角色名称在先权益保护的案件在近年来并不少见。
数据显示,自2019年1月1日到2020年5月31日期间,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共审结涉及作品名称及作品中的角色名称在先权益保护的案件67件,涉及知名企业有腾讯科技公司、央视动画有限公司、迪士尼企业公司、乔丹有限公司等,涉及的作品名称包括“铁臂阿童木”“冰雪奇缘”“三生三世十里桃花”“英雄联盟”等众多人们耳熟能详的知名作品。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借用他人在先作品名称及角色名称,生产商品或注册商标,势必会挤占权利人享有的市场优势地位和交易机会。对具有较高知名度的作品名称作为在先权益进行保护,能够规制商标恶意注册行为,在很大程度上能有效打击商标申请中存在的抢注、傍名牌、搭便车等不良之风,规范商标注册使用秩序。
【温馨提示】文中部分图片及素材来源网络,版权归属原作者,若有不妥,请联系告知修改或删除,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