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现在所在位置:网站首页>新闻快讯更新时间:2026-05-09
原告系 “麻辣王子” 商标注册人,该商标核定使用于面筋食品等类别。经原告长期推广宣传,该商标及对应品牌在全国范围内积累了较高知名度,获得多项荣誉,在面筋食品行业具有一定影响力,其生产的 “麻辣王子” 面筋食品外包装已形成特有包装、装潢,原告亦在全国多地及互联网平台开设诸多门店,进一步提升了品牌辨识度。
被告在后注册 “献龙麻辣王子” 商标,但其核定使用商品类别未包含案涉面筋食品。此后,被告擅自生产、销售与原告同款的面筋食品,其产品外包装与原告产品高度相似:两款食品包装主题颜色均为红色,上方均印有黄色皇冠艺术抽象图形,包装正面中间均以白色为底突出显示棕色字体 “麻辣王子” 四字(字体略有差异),宣传标语均包含 “地道辣条”,整体设计风格高度雷同。

原告认为,其 “麻辣王子” 商标已享有较高名气,被告的注册商标在后,且与原告注册商标近似,双方生产同款面筋食品、外包装高度相似,被告明显具有攀附原告商标商誉的故意,其行为已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
综上,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1.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2.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 “麻辣王子” 相关商品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3.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