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现在所在位置:网站首页>新闻快讯更新时间:2026-01-23

公牛认为:“公牛”商标作为电工领域的驰名商标,经过数十年深耕,在行业内和消费者中具有极高的辨识度和美誉度,“公牛”二字已形成强烈的品牌联想,是商品来源的核心识别标识。“工牛”与“公牛”仅一字之差,文字构成高度相似,读音完全相同,普通消费者在快速选购电工产品时,极易因视觉和听觉混淆而误认商品来源。
工牛电缆明知“公牛”品牌的知名度,仍在同类核心产品上使用近似标识,主观上具有“搭便车”攀附他人商誉的恶意,客观上分流了本应属于公牛的市场份额,既构成商标侵权,也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理应全额赔偿2000万元损失以弥补商誉受损和经济损失。
工牛则辩称:“公牛王” 字号与 “公牛” 存在差异,双方行业类别、主营业务不同,且自身自成立起未实际经营,字号使用符合法律规定。公牛主张的2000万元赔偿金额缺乏合理依据,一审580万判赔已超出实际侵权影响范围,请求法院驳回公牛的全额索赔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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