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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公牛”VS“工牛”一字之差,法院二审推翻一审判决,“惩罚性赔偿”判决2千万!

更新时间:2026-01-23

一家网店老板因为销售带“公牛”字样的插座被判赔5000元,而“工牛”电缆公司因一字之差被判赔2000万元。



案件详情

公牛集团作为深耕电工领域多年的巨头,其“公牛”系列商标早在2006年、2011年就先后被认定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也就是我们常说的驰名商标),在插头、插座、电线电缆等商品上拥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市场辨识度。

而“工牛”电缆,其核定使用的商品正是电缆、电线等,与公牛集团的核心产品属于同一类别。公牛集团认为,“工牛”与“公牛”在文字构成、呼叫上高度近似,普通消费者很容易混淆商品来源,属于典型的“搭便车”行为,于是将其诉至法院,索赔2000万元。

公牛认为:“公牛”商标作为电工领域的驰名商标,经过数十年深耕,在行业内和消费者中具有极高的辨识度和美誉度,“公牛”二字已形成强烈的品牌联想,是商品来源的核心识别标识。“工牛”与“公牛”仅一字之差,文字构成高度相似,读音完全相同,普通消费者在快速选购电工产品时,极易因视觉和听觉混淆而误认商品来源。


工牛电缆明知“公牛”品牌的知名度,仍在同类核心产品上使用近似标识,主观上具有“搭便车”攀附他人商誉的恶意,客观上分流了本应属于公牛的市场份额,既构成商标侵权,也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理应全额赔偿2000万元损失以弥补商誉受损和经济损失。


工牛则辩称:“公牛王” 字号与 “公牛” 存在差异,双方行业类别、主营业务不同,且自身自成立起未实际经营,字号使用符合法律规定。公牛主张的2000万元赔偿金额缺乏合理依据,一审580万判赔已超出实际侵权影响范围,请求法院驳回公牛的全额索赔诉求。


法院判决

案件一审时,法院经审理认定“工牛”构成商标侵权,但综合考量双方举证情况,仅判赔580万元。公牛认为判赔金额不足以惩戒恶意侵权、弥补损失,工牛则认为自身不构成侵权且判赔过高,双方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直到2026年1月19日,浙江高院结合双方抗辩理由和证据,最终认定工牛主观恶意明显,适用惩罚性赔偿,改判工牛电缆全额赔付2000万元,这场持续数年的商标战才尘埃落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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