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9-20
理论上商标被异议后,被异议人答辩与否不影响案件审理,但你不答辩也就放弃了把你的想法表达给审查员的机会,对你非常不利,所以,收到异议答辩通知书后还是要积极的去进行答辩。
案件回顾
异议人对申请人申请注册在第35类的47234301号“PPD”商标提出异议,申请人特委托我司代理该商标的异议答辩事宜。
商标图
事实与理由
一、被异议商标为答辩人所独创,具有独特的设计思路。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处于不同类别,且各个服务群组间不存在交叉检索,根本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同时,异议人所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引证商标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已经具有了知名度,所以被异议商标并未违反《商标法》的规定,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被异议商标注册在第35类别服务上,引证商标注册在42类别服务上,两商标处于不同类别,并不构成类似服务,更加不会构成近似商标。
异议人在此所提供的证据材料根本不足以证明引证商标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针对异议人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答辩人具体质证如下:
证据一为异议人官网:该组证据系自制证据,答辩人对此不予认可。其次,网页的不稳定性造就了图片的真实性难以考究,单方面提交的证据没有任何证据加以佐证,其真实性亦难以判断。
证据二为网络报道:基于网络的不稳定性,互联网搜索的图片的真实性难以考究。其次,异议人所提供的报道内容虽然页数多,但都是重复内容。故,仅凭两篇报道,根本无法证明引证商标的知名度。
证据三为引证商标信息单:该组证据无实质性内容,商标注册不等于商标使用,无法证明商标的知名度。
二、《商标法》规定了对他人在先权利的保护,但是该法条的适用有其严格的限制条件,本案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根本不符合该法条适用的要件,完全没有侵犯异议人所谓的在先商号权。
三、异议人并没有证据证明答辩人具有主观恶意,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未构成不正当竞争,没有违反《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四、答辩人实力雄厚,无论是答辩人企业亦或是“PPD”品牌本身实力不容小觑。答辩人在对被异议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被异议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应当作为商标被核准注册。
裁定结果
由于我司律师的分析有理有据,国家知识产权局最终裁定47234301号“PPD”商标准予注册。
案例启示
“PPD”商标被异议案例。异议人对被异议商标提出了多个异议理由,但都没有给出合理的依据借以支撑自己观点,我司律师通过对异议人提出异议理由的破绽进行辩驳,使被异议商标顺利异议答辩胜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