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9-14
商标撤三是商标从业人对“三年停止使用撤销申请”的简称。《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如果该权利人不能提供使用证据,或者提供的使用证据不符合商标法的规定,那么该商标将被撤销。
案件回顾
答辩人在第6类“金属门,金属防盗门”服务上注册的“远东”商标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申请撤销,委托我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本答辩理由书及证据材料。
商标图
事实与理由
一、被撤销商标为答辩人注册并长期使用的有效注册商标,为答辩人所独创,显著性极强,一直作为答辩的主打品牌被长期使用。
被撤销商标于1998-01-05提出的注册申请,并于1999-05-07获得成功注册。采用的是答辩人的企业商号,既表达了答辩人致力于打造企业品牌的决心,亦体现了答辩人致力于将企业发展成为同行业中的佼佼者的目标。此外,将企业商号和商标相统一的设计,使得商标与答辩人之间的关联更加紧密,增加了二者之间的黏连性,让人看到被撤销商标就能想到答辩人,看到答辩人就能想到被撤销商标品牌。
二、答辩人的注册商标一直由答辩人持续使用,在国内市场已有较高知名度,该商标权利不容侵害。
三、答辩人在一系列的经营过程中,对外标注的品牌均是被撤销商标品牌。该品牌对答辩人极为重要,答辩人从未放弃过对该商标的实际使用,其对被撤销商标及其商品有一套行之有效的推广、销售链条。
自被撤销商标注册成功以来,答辩人便将其应用在商品外包装、金属门等地,足够证明被撤销商标在指定商品的使用事实。
申请人在公司对外的“宣传资料”中均体现了被撤销商标标识,且在商标网页中亦可见到被撤销商标。
2014年12月,重庆市工商管理局授予被撤销商标“重庆市著名商标”的称号,被撤销商标自注册成功以来,答辩人就将其应用于“金属门,金属防盗门”商品上。且根据答辩人提供的诸多证据,足以证明,被撤销商标在指定时间内使用于“金属门,金属防盗门”商品上的事实。被撤销商标理应继续有效注册。
裁定结果
由于我司律师对商标进行了细致的分析,条理清楚、有理有据,答辩人提供的使用证据真实有效,国家知识产权局最终裁定“远东”商标不予撤销。
案例启示
通过“远东”商标撤三申请答辩案例我们能够看出,商标申请人的商标一直处于使用中,因此律师通过对商品使用照片、宣传资料等证据的整理,阐述事实,最终让被撤三商标得以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