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4-18
商标如果被提异议,申请人可以在收到异议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商标局提异议答辩。异议答辩主要是根据异议人提出的异议理由进行逐一辩驳,摆明事实与观点,从而提高异议答辩的通过概率,确保能够使申请人顺利拿到注册证书。
答辩人张贵鹏于2019年3月在7类“家用豆浆机”等商品项目上申请注册,并于2019年8月初审公告的“工家”商标被文山工家贸易有限公司提出异议,委托我司提交异议答辩书。
一、被异议商标“工家”由答辩人张贵鹏于2019年3月向国家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经审查于2019年8月初审公告。截止到提交本案答辩理由之时,答辩人依然拥有申请注册商标在7类“家用豆浆机,搅拌机,洗衣机,洗碗机,家用电动打蛋器,家用电动榨水果机,真空吸尘器,切面包机,熨衣机,绞肉机(机械)”等商品项目范围内的在先权利。
二、答辩人张贵鹏,地址云南省昆明市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翠华镇。异议人文山工家贸易有限公司,地址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砚山县江那镇。异议人与答辩人仅仅在同一省,并不在同一地区,答辩人完全不知道异议人文山工家贸易有限公司字号“工家”的存在。
异议人提交的三份员工声明书是异议人单方委托公证的,并且三个员工均为异议人文山工家贸易有限公司的员工,带有一定的利益关系,因此答辩人对此三份公证书的真实性不认可。
三、“工家”为答辩人所独创,具有独特的情怀和内涵,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与答辩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紧密联系。
据异议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异议人是一家商贸有限公司,并非机械生产公司,实际经营范围仅限于一般产品销售,相关类别为第35类广告、商业服务。而被异议商标所使用的范围是机械设备,两者所使用的范围、对应的客户群体、使用场景皆不同,不易使消费者发生混淆,因此在异议人未提交大量将“工家”使用在机械设备范围内的前提下,被异议商标所注册的商品项不在异议人在先字号的保护范围内。
四、立足我国《商标法》,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注册理应受到保护。
五、异议人的异议理由缺乏法律依据和事实基础,是对答辩人合法商标权利的恶意异议。
由于我司律师对商标进行了细致分析,条理清楚、有理有据,商标局最终裁定“工家”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工家”商标遭异议答辩案例,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侵犯其在先企业商号权,律师通过合理分析,对其证据进行逐一辩驳,最终取得了答辩胜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