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苹果(中国)有限公司第18类“图形”商标无效答辩胜诉

更新时间:2024-03-05

众所周知,注册商标的目的就是为了有效地保护商标,但是商标注册成功后,还有可能会面临他人提出的无效宣告,这个时候我们就需要积极地答辩,不过要注意的是商标无效宣告答辩一旦失败,将失去商标权,因此找一家专业的商标代理机构保驾护航就显得尤为重要,因为证据收集的质量、书件撰写的水平,将直接关系到最终的结果。

案件回顾

美国苹果公司向申请在第18类39893370号“图形”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申请人特委托我司代理该商标的无效宣告答辩事宜。

商标对比图

事实与理由

一、答辩人“苹果(中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早在上个世纪90年代成立的宁波奥尔登有限公司和广州苹果鞋服发展有限公司拥有“苹果”及苹果图形商标的注册专用权,在鞋类,服装,皮具等产品品类中商标注册,并由广州苹果鞋服发展有限公司进行全国各省市的区域代理商加盟商的经营销售,销售网络遍布全国各地,在服装鞋类品牌中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故,答辩人在对争议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争议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

二、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1-3的构成、整体外观、含义均存在差异,根本不会造成混淆误认,争议商标并未违反《商标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应当准予维持。

1、从商标的整体外观分析:

争议商标是由三部分组成,以方正的矩形为边框,内嵌五颗大小一致的五角星。内部是切开的水果,上半部分内部同样是五颗上下罗列的星星,果柄向左,与之相连着波浪似的叶子。下半部分被分割成相互平行的四部分。争议商标整体设计极具设计感,元素多样,并且其对应的不一定必须是苹果,还极有可能是其他与之相似的水果,例如“梨、橙子”等多种水果,相关公众在看到第一眼时并不会直接与苹果对应上。

引证商标1全黑设计,由两部分组成,叶片往右倾斜,果体不完成,右侧为缺口,好似被咬了一口。

引证商标2是两部分组成,全黑设计,边缘光滑,叶片往右倾斜内部无任何设计。

引证商标3两部分组成,叶片往右倾斜,颜色复杂,由上往下依次是绿、黄、橙、红、紫、蓝,右边宛如被人咬了一口。

2、从商标的含义分析:

争议商标是答辩人独创的五星商标,以“红土蓝天,五洲四海,铸就苹果,五星家园”创作理念。内部切开的水果寓意答辩人为消费者创造多样的商品供其选择,而星星更是寓意答辩人致力成为行业中最璀璨明亮的那颗星。

引证商标1-3“图形”是单纯的苹果图案,是中国北方重要果树之一,果实圆形,味甜。

三、答辩人对于申请人提出认定“苹果图形”为驰名商标的请求不予认可,况且,争议商标与三者根本不构成近似商标。纵观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均是在2014年之前关于计算机领域的,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不可能无限延伸。申请人请求对其“苹果图形”商标进行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会损害答辩人的合法利益,答辩人不予认可。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争议商标的使用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应当予以维持。

三、《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了对他人在先权利的保护,但是该法条的适用有其严格的限制条件,本案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根本不符合该法条适用的要件,且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著作根本不构成近似商标,完全没有侵犯申请人所谓的在先著作权。申请人主张以先著作权受到保护的观点不应予以支持。

四、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完全答辩人是基于保护知识产权的善意目的,丝毫不存在任何恶意,并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也不会造成公众混淆和误认。故,争议商标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更没有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应当依法予以核准维持。

裁定结果

由于我司律师分析的有理有据,国家知识产权局最终裁定第39893370号“图形”商标予以维持。

案例启示

“图形”商标被无效案例,我司律师从文字结构、呼叫等方面进行分析,区分了双方的显著性不同,证明在市场上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最终在我方的据理力争下,争议商标得以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