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6-06
如果商标被异议进行答辩,商标申请人需要针对异议理由,提供对自己有利的证据材料,进行答辩,可以找专业的代理机构,由经验丰富的人员去撰写案件,做好异议答辩程序。而且还可以通过答辩针对异议理由进行反驳,可以大幅度提高商标注册成功率。
案件回顾
贵州酱之初酒业有限公司对申请人申请注册在第33类的59645567号“华值”商标提出异议,答辩人特委托我司代理该商标的异议答辩事宜。
商标对比图
事实与理由
一、被异议商标是答辩人将企业文化当做企业的主打品牌设计而来,增强了企业和品牌之间的关联性、黏连性,蕴含着答辩人独特的设计理念和寓意,与答辩人关联紧密。
二、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整体外观差别明显,含义指向完全不同,与异议人的引证商标并未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并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应当准予注册。
1、从文字构成、商标呼叫上分析:
被异议商标是由两个字构成的文字商标,直观呼叫为:huá zhí;引证商标1-2是由“华”一个字构成的商标,直观呼叫为:huá ;
2、从商标的含义上分析:
被异议商标为臆造而成的商标标识;其中,“华”指的是时光,年华;“值”指相当,值得;其商标含义为:不负时光,不负韶华。引证商标1-2“华”中,为单独的汉字,其含义为字面含义:指中华,华侨等。
3、从商标外观上分析:
被异议商标采用宋体加粗字体书写,字形方正,笔画横平竖直,从而使人在阅读时有一种舒适醒目的感觉。
引证商标1-2采用手写的毛笔字体作为标识的书写字体,该字体以手写的形式创作出字库的初稿,大气而又自然流畅。
三、异议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品牌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在我国已经具有较高知名度与影响力;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并未侵害异议人任何在先权利,被异议商标应当准予注册。
四、答辩人从品牌创立之初就已经正式投入使用,答辩人在对被异议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被异议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应当作为商标依法维持注册。
被异议商标是由答辩人于2013年5月1日独创设计而成的标识,井经国家版权保护中心审核,对该作品的著作权予以登记。
裁定结果
由于我司律师的分析有理有据,国家知识产权局最终裁定59645567号“华值”商标准予注册。
案例启示
“华值”商标被异议案例。我司律师从四个角度进行答辩分析,将异议人的异议理由逐一击破,区分了双方显著性的不同,最终使被异议商标成功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