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现在所在位置:网站首页>新闻快讯更新时间:2026-08-03
商标驳回复审是《商标法》赋予商标申请人的法定行政救济程序。针对商标局作出的商标注册驳回决定,申请人若对驳回结论存在异议,可在收到驳回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重新审查、复盘审理。法定复审时限具备极强的严肃性与唯一性,一旦错失窗口期,商标驳回结论将终局生效,申请人永久丧失该枚商标的注册权利,前期品牌投入与在先申请优势全部作废。本次商标驳回复审胜诉案件,是我司依托引证商标权利瑕疵、企业字号权属延续、商标差异化论证多重优势,成功突破初审驳回、助力客户品牌顺利确权的典型案例,具备极高的实务参考价值。
案件回顾
申请人对知识产权局在指定服务上申请注册的第79617030号“净云泉”商标驳回通知不服,委托我司依法代理申请人提出驳回商标注册复审申请。
商标对比图

事实与理由
一、经查询,申请人已经向本案第37284294号引证商标提出撤三申请,引证商标状态尚不稳定,作为本案引证商标效力有待商榷。
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文字构成、呼叫方式、整体外观及含义等方面差异显著,并不构成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的注册并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应当准予注册。
三、申请商标既是申请人的企业字号,又融合了企业发展理念,既是申请人的唯一主打品牌,亦是申请人的企业重要标识。申请人注重知识产权的保护,已经将申请商标在相关类别申请注册,并取得该标识在7类的商标专用权,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在先权利的一种延续和补充,鉴于此,应当予以申请商标核准注册。
四、立足于我国《商标法》的基本原则,申请商标的注册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并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正常合法的注册理应受到保护。
裁定结果
由于我司律师对商标进行了细致分析,条理清楚、有理有据,商标局最终裁定第79617030号“净云泉”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案例启示
“净云泉”商标被驳回案例。我司律师从双方的含义、外观的等方面进行分析判断,区分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显著性的不同,最终使申请商标顺利通过复审。商标近似驳回存在极大的复审突破空间,尤其是在引证商标权利不稳定、商标属于企业自有字号、具备在先权利延续的案件中,胜诉概率极高。企业遭遇商标初审驳回时,切勿因初审结论直接放弃品牌布局,务必把握十五天法定复审窗口期,第一时间委托专业知识产权团队介入。通过精准排查引证商标瑕疵、多维论证商标差异化特征、举证企业自有字号与在先权利优势,全方位搭建专业抗辩体系,有效破除初审驳回壁垒,顺利完成商标确权,持续稳固企业核心品牌知识产权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