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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德州尚堂宏山扒鸡厂第35类“尚堂”商标复审胜诉

更新时间:2025-08-20

商标驳回复审,就是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商标局驳回申请人申请注册的商标,依据《商标法》的规定向商标局请求重新审查的行政程序。商标注册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商标局对该商标申请的《商标驳回通知书》之日起,15天内提出复审程序,而如果错过了,那您的商标将面临被无效的风险。

案件回顾

申请人对知识产权局在指定服务上申请注册第74993935号“尚堂”商标驳回通知不服,委托我司依法代理申请人提出驳回商标注册复审申请。

商标对比图

事实与理由

一、本案第29278038号引证商标已经被提起了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申请,该撤销案件目前正在审理中,如果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而被撤销,则引证商标不再是本案申请商标成功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商标的整体外观、字形设计细节、含义上均存在巨大差异,根本不构成近似,更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根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申请商标理应予以核准注册。

1、从商标的整体外观、字形设计细节上分析,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采用华文中宋设计,笔画横细竖粗,粗细对比明显,字形简约、俊秀。引证商标采用黑体设计,字形厚重,笔画较粗且粗细一致,极具张力。

2、从商标的含义上分析,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整体所代表的含义为:申请人希望其产品能够受到广大消费者的喜欢、青睐,希望公司能够不断发展壮大,成为行业内的佼佼者。引证商标的字面含义为:尊崇从事某种活动使用的房屋。

申请人援引与本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极为类似的情况,在同类已经成功注册的案例,予以说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且举证商标共存多年从未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与混淆。

三、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应当作为商标被核准注册。

四、申请人注册申请商标完全是出于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善意目的,本案中申请商标在35类注册,完全是作为申请人的防御和重点保护商标来申请的,其作为申请人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措施,应该受到保护和肯定。

裁定结果

由于我司律师对商标进行了细致分析,条理清楚、有理有据,商标局最终裁定第74993935号“尚堂”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案例启示

“尚堂”商标被驳回案例。我方律师从含义、外观处着手,区分了双方显著性不同,申请商标顺利通过复审必将没有障碍。商标注册申请凝结了申请人的创意、商誉和市场投入。驳回决定可能基于审查员的主观判断差异、信息掌握不全或对法律理解不同。驳回复审为申请人提供了质疑审查结论、充分陈述理由和提交新证据的机会,是法律赋予的正当救济权利,有效防止了错杀有价值的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