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5-01-04
商标注册被驳回之后,可以通过驳回商标复审的方式,继续进行提交申请,让相关部门进行复查审议,毕竟很多人对商标局的驳回理由和法律依据不服,需要重新提交,让商标局进行复审。
案件回顾
申请人对知识产权局在指定服务上申请注册第66246666号“食乐源”商标驳回通知不服,委托我司依法代理申请人提出驳回商标注册复审申请。
商标对比图
事实与理由
一、申请人注重知识产权的保护,申请商标的系列商标已成功注册及初审公告,并且对申请商标的标识申请了作品登记,足以可见申请人对申请商标的重视程度。
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文字组成不同,所指向的事物亦差异明显。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含义、整体外观、呼叫方面差异显著,不构成近似,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申请商标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1、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商标构成、整体外观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为纯汉字标识,商标字体笔画纤细,笔画有粗细变化,从整体看,申请商标美观大方,使人在阅读时有一种舒适醒目的感觉。引证商标为汉字+英文的组合商标。商标字体笔画粗壮,字型方正饱满,笔划粗重坚实。
2、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含义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整体含义为:申请人以餐饮为主营行业,致力于为消费者提供放心、优质的产品,希望每一位品尝过申请人产品的客户都能拥有源源不断的快乐。引证商标的含义为:名为“乐食”的粮食源自籽粒型高粱、苏丹草的杂交种。
三、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应当作为商标被核准注册。
裁定结果
由于我司律师对商标进行了细致分析,条理清楚、有理有据,商标局最终裁定第66246666号“食乐源”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案例启示
“食乐源”商标被驳回案例。我司律师从双方的含义、外观的等方面进行分析判断,最终区分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显著性的不同,使申请商标顺利通过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