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11-11
商标被驳回了是可以申请商标复审的,驳回复审是针对商标局的驳回决定提出复审申请,通过代理人对审查标准的理解和丰富的代理经验,对商标局的驳回意见进行论证,向审查人员详细阐明商标为什么应该注册的理由,从而大大提高复审通过率。
案件回顾
申请人对知识产权局在指定服务上申请注册第74745208号“盾宝”商标驳回通知不服,委托我司依法代理申请人提出驳回商标注册复审申请。
商标对比图
事实与理由
一、本案第25530637号引证商标1经撤三程序在“1.集成电路卡;2.计步器;3.闪光灯标(信号灯);4.通话筒;5.扩音器;6.目镜;7.防事故用手套”(0901;0902;0906;0907;0908;0911;0919)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小组之间已不构成类似商品,故,引证商标1不再是本案申请商标成功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第3535758号引证商标2正处于撤三程序中,若经程序依法被撤销,那么就不再是申请商标成功注册的权利障碍。
二、本案引证商标2的商标权利人于2016年07月11日注销,同时,也并未有授权使用或转让引证商标2等处分商标权益的动态,引证商标2已不在市场上发挥效用已久,并在将来其权益也不能得到充分、真实的利用,其名下商标不应成为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权利障碍。
三、申请人重视知识产权保护,申请人早于2015年08月07日就在25类上成功注册了申请商标,可见,申请商标是对于在先权利的一种延续,属于无形资产的扩大保护,不存在与其他商标构成混淆与误认的嫌疑。
四、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商标构成、字形设计、整体外观、含义、呼叫等方面均不同,根本不构成近似,更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根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申请商标理应予以核准注册。
五、申请人实力雄厚,自创立品牌起便开始将申请商标投入市场使用与宣传,在申请人长期使用宣传的过程中,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在实践中二者实际已经形成了一一对应关系,不会造成混淆。
裁定结果
由于我司律师对商标进行了细致分析,条理清楚、有理有据,商标局最终裁定第74745208号“盾宝”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案例启示
通过“盾宝”商标被驳回案例可知,商标注册之路并非一帆风顺,商标被驳回、被异议等是常有的事,我们能做的就是积极地去做复审答辩努力争取商标权利。我司律师从双方显著性进行分析,最终使商标顺利通过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