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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无锡地心科技第35类“地心科技”商标复审胜诉

更新时间:2024-07-11

商标驳回复审即商标申请人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下发的驳回决定,认为申请商标不存在驳回通知书中的认定情形,继而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申请,请求商评委进行二次审查。在驳回复审中,商评委作为复审机关可能作出与原审查结果相反的认定,相当于赋予申请商标多一次被获准初步审定的机会。

案件回顾

申请人对知识产权局在指定服务上申请注册的第64479216号“地心科技”商标驳回通知不服,委托我司依法代理申请人提出驳回商标注册复审申请。

商标对比图

事实与理由

一、经查询,本案第7276425号引证商标1、第11192586号引证商标2均已经被撤销,不再作为申请商标的注册阻碍。

二、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结合企业字号及相关产品独创而成,该标识作为企业的重要标识,对于申请人而言至关重要。早在2017年5月6日申请人创作完成了“地心科技”美术作品,为了扩大对于该标识的保护,申请人获得了该作品版权登记证书。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在先权利的一种延续,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三、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具体含义、呼叫方式上都明显不同,不会造成公众对于服务来源的混淆或误认,不构成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四、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均注册在35类,申请人与各引证商标权利人的行业属性明显不同,分属不同的产品或服务市场,产品或服务之间不存在交叉,因此,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的服务不存在重叠,不会造成公众的混淆或误认,申请商标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五、申请人在行业内具有一定影响力,且申请商标与产品结合在市场推广多时,申请商标在实际使用中已经具备了与申请人一定的关联性,并且在长期的使用过程中并未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公众完全可以将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

裁定结果

由于我司律师对商标进行了细致分析,条理清楚、有理有据,商标局最终裁定第64479216号“地心科技”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案例启示

“地心科技”商标被驳回案例。申请商标为组合商标,我司律师从双方的含义、外观等方面进行分析判断,最终区分了整体差异,使申请商标顺利通过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