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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厦门奇安信信息科技第29类“全济德”商标复审胜诉

更新时间:2024-05-27

驳回复审作为商标申请被驳回后的救济程序,《商标法》对其有严格期限要求,复审必须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一旦错失时机,商标驳回便成定局。届时再想获得该商标只得重新申请,但对于在先申请将获得注册优势的商标申请而言,重新申请将改变并延后商标的申请日,可能意味着就此与申请商标失之交臂。

案件回顾

申请人对知识产权局在指定服务上申请注册的第63972585“全济德”商标驳回通知不服,委托我司依法代理申请人提出驳回商标注册复审申请。

商标对比图

事实与理由

一、申请商标“全济德”是根据自身行业属性和特点精心设计,有较高的显著性,通过标识构成、整体外观等因素与引证商标进行对比,能使相关消费群体区分开。

1、引证商标正处于撤销/无效宣告申请审查中,商标作为本案的引证商标权利有待商榷。恳请待引证商标权利状态稳定后再审理此驳回复审案件。

2、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设计理念(即含义)不同,表露出来的意思相差甚远:

申请商标的整体含义为经常救济他人,拥有高尚的品德。引证商标的整体含义为记载着全天下英雄事迹的书籍。

3、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整体外观、构成因素差异明显,公众能轻易区分,根本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

申请商标是由汉字“全济德”构成,采用楷体书写,笔画浑厚有力,重心平稳。引证商标是由汉字加英文构成,均采用手书书写,字体风格流畅自然。

二、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申请的系列商标之一,申请人已经申请注册了多个相关商标,其中部分商标已经注册,可见申请商标对申请人的重要性。

三、立足于我国《商标法》的立法目的,申请商标标识的注册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并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正常合法的注册理应受到保护。

裁定结果

由于我司律师对商标进行了细致分析,条理清楚、有理有据,商标局最终裁定第63972585“全济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案例启示

“全济德”商标被驳回案例。我司律师从含义、外观处着手,区分了双方显著性不同,申请商标顺利通过复审必将没有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