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3-22
很多商标注册人在申请组合商标时,代理人会建议将组合商标分开来申请。这是因为,组合商标分开注册,更有利于保护商标。相关元素分开单独进行使用,亦可组合一起来使用,分开注册后的商标独立且具有显著性。此外,在注册时,组合商标被驳回的几率也比较大。今天为大家分享的成功案例就是组合商标近似被驳回的案例。
案件回顾
申请人对知识产权局在指定服务上申请注册的第68357462号“图形”商标驳回通知不服,委托我司依法代理申请人提出驳回商标注册复审申请。
商标对比图
事实与理由
一、本案唯一第19786763号引证商标正处于撤三中,如若引证商标被依法予以撤销,则其不再是申请商标成功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故恳请待该撤销案件审理结束后再审理此驳回复审案件。
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显著性、呼叫、外观设计及含义区别明显,相关公众仅凭直观感受便可区分,不构成近似商标,并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相关规定,申请商标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1、从商标的显著性及呼叫上分析:
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其显著识别部分为图形本身,直观呼叫为“tú xíng ”。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为汉字“恒万潮”,直观呼叫为“héng wàn cháo”。
2、从商标的外观设计上分析:
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图形是根据汽车图案设计而成,采用抽象画设计,整个图形创造性强。
引证商标是由字母+汉字构成的组合商标。字母“HWC”采用圆润的线条勾画,字母“H”的横线与两侧竖线呈断开状态,字母“W”与字母“C”笔画相连,字母整体向左侧微微倾斜。汉字“恒万潮”采用时尚简体书写尚。
3、从商标的含义上分析:
申请商标表达了申请人希望自己经营的汽车维修能够将每一辆汽车改造的焕然一新,从而帮助每一个人开启一个全新的旅程。引证商标是注册人“沧源县恒万潮贸易有限公司”的企业商号,具有特定的指向意义。
裁定结果
由于我司律师对商标进行了细致分析,条理清楚、有理有据,商标局最终裁定第68357462号“图形”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案例启示
“图形”商标被驳回案例。我司律师从含义、外观处着手,区分了双方显著性不同,申请商标顺利通过复审必将没有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