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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珠海市绿荷口腔医院管理第44类“绿荷口腔”商标复审胜诉

更新时间:2024-03-14

两个商标在文字字形、读音、含义及颜色、整体结构、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容易令公众产生误认或混淆的,一般会被认定为近似商标而被驳回。那如果商标被驳回了,也不需要太过烦恼,我们还有答辩复审这一条路可以走。

案件回顾

申请人对知识产权局在指定服务上申请注册第66129633号“绿荷口腔”商标驳回通知不服,委托我司依法代理申请人提出驳回商标注册复审申请。

商标对比图

事实与理由

一、经查询,本案第29997041号引证商标处于撤三审查中,商标状态尚不稳定,作为本案的引证商标效力有待商榷。况且,查询到引证商标的权利人“河南兆熹实业有限公司”名下申请注册了349枚商标,仅在2018年一年就申请注册了226枚商标,其中就包含本案引证商标“禄荷”,引证商标权利人囤积了大量商标,均不以使用为目的,引证商标极可能因未使用而被依法撤销。

二、申请商标是申请人企业字号,结合发展方向,与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具体含义、呼叫方式上都明显不同,不会造成公众对于服务来源的混淆或误认,不构成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三、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权利人所属行业差异巨大,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权利人并非同行业竞争者。经查询,本案引证商标实际并没有使用,市场上没有任何其将投入使用的痕迹,显然引证商标权利人并未在口腔医疗服务行业发展。根本没有发挥引证商标应有的价值。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实际使用过程中不会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或者误认,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四、申请人早已经与服务结合在市场推广多时,受到消费者的广泛认可,在实际使用中已经具备了与申请人一定的关联性,并且在长期的使用过程中并未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公众完全可以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相区分。故,申请商标应当准予注册。

裁定结果

由于我司律师对商标进行了细致分析,条理清楚、有理有据,商标局最终裁定第66129633号“绿荷口腔”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案例启示

通过“绿荷口腔”商标被驳回案例可知,商标注册之路并非一帆风顺,商标被驳回、被异议等是常有的事,我们能做的就是积极地去做复审答辩努力争取商标权利。我司律师从双方显著性进行分析,最终使商标顺利通过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