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回到顶部
  • 010-60386666
  • 微信公众号

微信公众号

您现在所在位置:网站首页>新闻快讯

杭州千岛湖沃润农业开发第43类“沃润小铺”商标复审胜诉

更新时间:2024-02-23

随着我国每年商标注册量的增加,在注册过程中难免会存在因为近似被驳回,在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件中,除了对于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基本的辩解外,合理举证商标注册实例,也会极大影响驳回复审中的审理标准,会大大提升复审成功率,往往会起到意想不到的效果!

案件回顾

申请人对知识产权局在指定服务上申请注册第65380684号“沃润小铺”商标驳回通知不服,委托我司依法代理申请人提出驳回商标注册复审申请。

商标对比图

事实与理由

一、申请商标源于申请人杭州千岛湖沃润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企业字号,蕴含着申请人独特的设计理念和寓意,与申请人关联紧密,其作为商标使用完全能够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构成、字形、含义及呼叫等方面存在巨大差别,根本不构成近似,更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并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应当准予注册。

1、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构成、整体外观差异极为明显,公众一眼就能区分,根本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不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由汉字构成。采用宋体书写,字形方正,横细竖粗。引证商标由汉字“沃润坊”构成。商标整体为一块牌匾,底部的边框为波浪状,表面上写有三个汉字“沃润坊”,采用艺术字书写。

2、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设计理念(即含义)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的字面含义为“在肥沃且湿润的土地上搭建一间较小的铺子”。引证商标含义为“专门浇灌使土地不会干燥的店铺”。

三、申请人注册申请商标完全是出于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善意目的,本案中“沃润小铺”商标在43类注册,完全是作为申请人重点保护商标来申请的,其作为申请人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措施,应该受到保护和肯定。

四、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应当作为商标被核准注册。

裁定结果

由于我司律师对商标进行了细致分析,条理清楚、有理有据,商标局最终裁定第65380684号“沃润小铺”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案例启示

商标都是人工审查的,不同的人就会有自己不同的思维,有自己的观点,以至于导致相同的个案会出现不同的审查结果。在这种情况下,审查员们为了赶进度且保证质量,对模棱两可的、不确定的都给予驳回。不同的审核员审查的结果会存在一定的偏差,此种情况下,为了取得商标权,不要轻易放弃,毕竟是唯一的一次机会,尽量采取救济程序,进行复审,以便更早的取得商标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