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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彝家婆餐饮管理第43类“彝家婆”商标驳回复审胜诉

更新时间:2024-01-30

商标驳回复审即商标申请人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下发的驳回决定,认为申请商标不存在驳回通知书中的认定情形,继而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申请,请求商评委进行二次审查。在驳回复审中,商评委作为复审机关可能作出与原审查结果相反的认定,相当于赋予申请商标多一次被获准初步审定的机会。


案件回顾

 

申请人对知识产权局在指定服务上申请注册第57322432号“彝家婆”商标驳回通知不服,委托我司依法代理申请人提出驳回商标注册复审申请。

 

商标对比图



事实与理由

 

一、经查询,引证商标已被提起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撤销申请,作为本案的引证商标效力有待商榷,恳请待引证商标权利稳定后再审理此驳回复审案件。

 

二、申请人重视知识产权保护,申请人在35类、43类别上已经成功注册了商标,申请商标是对于在先权利的一种延续,属于无形资产的扩大保护,不存在与其他商标构成混淆与误认的嫌疑。足以可见申请人对申请商标的重视程度。

 

三、申请商标是根据申请人的企业商号设计而来,与申请人之间关联紧密,与引证商标的构成、整体外观、字形设计差异显著,商标设计理念亦不同,呼叫上区分明显,根本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的注册并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应当准予注册。

 

1、从商标构成、整体外观、字形设计方面分析,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根本不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是由图形、汉字构成的组合商标,图形是由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岳母肖像设计而来,头戴一种类似瓦盖的长方形绣花包头,包头前端遮住额头,好似帽檐,非常具有彝族服饰特色。汉字采用逐浪粗隶书法体书写。

 

引证商标是由七个汉字构成的纯汉字商标,采用方正行楷字体书写,字体有明显的流动性。

 

2、从含义方面分析,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根本不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是申请人根据企业商号设计而来,图形是根据申请人法定代表人岳母的肖像设计而来,与汉字相呼应。引证商标的含义为:彝家婆婆做的白斩鸡。

 

3、申请人援引含有“彝家**”要素,在同类已经成功注册的案例,予以说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且举证商标共存多年从未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与混淆。



四、申请人实力雄厚,在申请人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投入了大量的时间、金钱以及精力,对申请商标的长期广泛使用不仅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而且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使申请商标已经具备了商标的显著特征与识别作用,所以申请商标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裁定结果

 

由于我司律师对商标进行了细致分析,条理清楚、有理有据,商标局最终裁定第57322432号“彝家婆”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案例启示

 

“彝家婆”商标被驳回案例。我方律师从含义、外观处着手,区分了双方显著性不同,再结合已经注册成功的案例,最终使商标顺利通过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