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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自然人王某第35类“欧瑞德”商标复审胜诉

更新时间:2024-01-22

很多商标注册人在申请组合商标时,代理人会建议将组合商标分开来申请。这是因为,组合商标分开注册,更有利于保护商标。相关元素分开单独进行使用,亦可组合一起来使用,分开注册后的商标独立且具有显著性。此外,在注册时,组合商标被驳回的几率也比较大。今天为大家分享的成功案例就是组合商标近似被驳回的案例。

案件回顾

申请人对知识产权局在指定服务上申请注册的第67567442号“欧瑞德”商标驳回通知不服,提出驳回商标注册复审申请。

商标对比图

事实与理由

一、经查询可知,本案第9380040号引证商标处于撤三程序中,该商标作为本案引证商标的效力待定,若该商标被撤销/无效,则该商标不再是本案申请商标成功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故,恳请待引证商标权利状态稳定之后再来审理此驳回复审案件。

二、申请商标标识与引证商标标识相比,在构成、整体外观、视觉效果及具体含义等方面存在巨大差别,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不构成商标近似。

1、申请商标标识与引证商标标识构成、整体外观完全不同。

申请商标由图形+汉字“欧、瑞、德”三字构成;图形为两个相叠的圆环,汉字采用的是宋体的书写方式,笔画有粗细变化,横细竖粗。引证商标由“欧、瑞、德”三字构成;字体效果有一种行云流水的感觉,极有特色。

2、申请商标标识与引证商标标识具体含义完全不同。

申请商标整体表达了申请人通过自身努力打开西欧市场,为同行业者带来祥瑞,但同时也希望自己在经营时恪守道德本分,不忘初心,诚信经营。引证商标为英文“oread”的中文音译,指的是女神。

三、申请人注册申请商标完全是出于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善意目的,本案中申请商标在35类注册,完全是作为申请人的重点保护商标和品牌来申请的,其作为申请人对于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应该受到保护和肯定。

四、申请商标标识经申请人宣传推广,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申请人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对商标进行宣传推广,在销售区域有一定的知名度。驳回必然造成大量不必要的浪费,与全球提倡低碳环保的理念背道而驰。

裁定结果

由于对商标进行了细致分析,条理清楚、有理有据,商标局最终裁定第67567442号“欧瑞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案例启示

“欧瑞德”商标被驳回案例。我司律师从含义、外观处着手,区分了双方显著性不同,申请商标顺利通过复审必将没有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