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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康奇实业对第35类“KQ”商标无效宣告胜诉

更新时间:2024-01-15

商标无效宣告是一种保护商标的有效手段。商标注册后,如果存在不符合商标注册条件的情形,由商标局依职权宣告无效,或者经权利人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由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是否宣告无效。

案件回顾

根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申请人委托我司对被申请人申请注册的53556016KQ”商标提出无效宣告。

商标对比图

事实与理由

一、“KQ-WIPE”作为申请人的主打品牌,早在争议商标申请之前,“KQ-WIPE”经过申请人的长期使用已获得极高的显著特征,已与申请人形成了一一对应的关系,并具有极高的美誉度与影响力。

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申请注册的引证商标“KQ-WIPE”在显著性、呼叫、含义指向等方面高度近似,已然构成近似商标,共存在类似服务上极易导致消费者认为争议商标标注的服务来源于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具有特定的联系,从而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故,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商标权,违反了《商标法》三十一条的规定,争议商标应予以无效宣告。

三、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企业字号拼音首字母大写完全相同,二者具有唯一性,其注册申请侵犯了申请人“上海康奇实业有限公司”的在先商号权,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前半段的规定,应当予以无效宣告。

四、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恶意,且在争议商标的实际使用过程中极具欺骗性,不仅会扰乱商标注册秩序和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而且破坏了社会公序良俗,产生不良社会影响,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7)项、第(8)项以及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争议商标应予以宣告无效。

裁定结果

由于我司律师对商标进行了细致地分析,条理清楚、有理有据,商标局最终裁定53556016KQ”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案例启示

“KQ”商标被无效宣告案例,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注册类别在相同或类似的服务上,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损害了引证商标的在先权利,律师基于此点进行针对性答辩,成功将争议商标宣告无效。商标遭山寨的情况难免有之,对此,企业可以通过提前进行防御商标注册的方式保护我们的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