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回到顶部
  • 010-60386666
  • 微信公众号

微信公众号

您现在所在位置:网站首页>新闻快讯

广东碧海科技(河源)公司第11类“迪特”商标复审胜诉

更新时间:2024-01-10

商标因近似被驳回的情况每天都在商标局上演,因此对申请商标不是很熟悉的商标申请人在商标被驳回时不用过于担心,只要在答辩中针对申请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进行充分分析,还是很有希望让我们的商标通过审核的。

案件回顾

申请人对知识产权局在指定服务上申请注册的第67442628号“迪特”商标驳回通知不服,委托我司依法代理申请人提出驳回商标注册复审申请。

商标对比图

事实与理由

一、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蕴含着申请人独特的设计理念和寓意,与申请人关联紧密,其作为商标使用完全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1-2在构成、整体外观、呼叫以及含义上差异显著,根本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并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1、经查询,本案中引证商标1第6636684号“迪特”处于撤销/无效宣告申请审查中状态,未作出处理,故在先引证商标权利不稳定,不应构成本案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2、从外观、构成上分析:

申请商标由汉字“迪特”依次排列构成。采用标准的黑体书写,字体大方、笔画单纯引证商标1由汉字“迪特”和英文“DITE”构成。汉字采用宋体书写,字形工整、严肃。引证商标2由图形和汉字构成。商标采用红色长方形为背景,长方形里面勾画出一个古老的花纹图案,内里书写汉字“迪特尔”,采用毛笔书写。

3、从含义上分析:

申请商标的整体含义为:经过长时间的引导研究,制造出特殊的民用设备。引证商标1代表了济南迪特电器有限公司自己。引证商标2的整体含义为:偶尔进行特殊的开导。

三、申请商标标识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申请人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对商标进行宣传推广,在销售区域有一定的知名度。

四、立足于我国《商标法》的基本原则,申请商标的注册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并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正常合法的注册理应受到保护。

裁定结果

由于我司律师对商标进行了细致分析,条理清楚、有理有据,商标局最终裁定第67442628号“迪特”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案例启示

“迪特”商标被驳回案例。申请商标为组合商标,并且引证商标中存在同名商标,答辩难度可想而知,但我司律师从双方的含义、外观等方面进行分析判断,最终区分了整体差异,使申请商标顺利通过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