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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自然人张某第6类“博奈伦”商标复审胜诉

更新时间:2024-01-04

两个商标在文字字形、读音、含义及颜色、整体结构、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容易令公众产生误认或混淆的,一般会被认定为近似商标而被驳回。那如果商标被驳回了,也不需要太过烦恼,我们还有答辩复审这一条路可以走。

案件回顾

申请人对知识产权局在指定服务上申请注册第68118909号“博奈伦”商标驳回通知不服,委托我司依法代理申请人提出驳回商标注册复审申请。

商标对比图

事实与理由

一、“博奈伦”系列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且主打品牌之一,是申请人打造商标版图重要的一部分,并未抄袭、模仿其他任何商标。申请人在对“博奈伦”商标的使用过程中,使其显著特征更加突出,正在被更多消费者熟知,若申请商标不被初步审定公告并核准注册,将给申请人带来巨大损失。

二、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设计而成的组合商标,元素多样、造型特别,以汉字“博奈伦”为显著识别部分,与以“图形”为显著识别部分的引证商标1-4和以汉字“华美利家”为显著识别部分的引证商标5在含义、整体外观及呼叫等方面区别显著,根本不会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不构成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的申请注册并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三、立足于我国《商标法》的基本原则,申请商标具有极强的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正常合法的注册理应受到保护。

裁定结果

由于我司律师对商标进行了细致分析,条理清楚、有理有据,商标局最终裁定第68118909号“博奈伦”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案例启示

通过“博奈伦”商标被驳回案例可知,商标注册之路并非一帆风顺,商标被驳回、被异议等是常有的事,我们能做的就是积极地去做复审答辩努力争取商标权利。我司律师从双方显著性进行分析,最终使商标顺利通过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