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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金望泰餐饮管理第43类“ROI”商标复审胜诉

更新时间:2023-12-26

两个商标在文字字形、读音、含义及颜色、整体结构、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容易令公众产生误认或混淆的,一般会被认定为近似商标而被驳回。那如果商标被驳回了,也不需要太过烦恼,我们还有答辩复审这一条路可以走。

案件回顾

申请人对知识产权局在指定服务上申请注册第60857681号“ROI”商标驳回通知不服,委托我司依法代理申请人提出驳回商标注册复审申请。

商标对比图

事实与理由

一、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蕴含着申请人独特的设计理念和寓意,与申请人关联紧密,其作为商标使用完全能够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视觉效果及含义等方面存在巨大差别,根本不构成近似,更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并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应当准予注册。

1、从商标的构成、整体外观设计分析,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由图形和英文构成。图形部分以头戴泰式王冠的简约图形为设计主体,左右两侧分别延伸出上短下长的翘起的头发。英文位于图形右侧,笔画有粗细变化,英文“O”的右下方有缺口设计,并融入了火苗元素设计。

引证商标由图形构成。商标以城堡造型为设计主体,上方由多个竖向线条构成一个塔尖造型,层层递进,整体设计凌乱,没有结构感。

2、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商标设计含义上完全不同,根本不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的含义为“美味的泰国菜”。申请人始终坚持菜品原料及出品正宗,在保留传统配方的基础上,融入西餐文化精髓,以泰国街头轻食为特色,打造一家以简为美的泰国风情餐厅。引证商标为单一图形商标,其含义无从得知。

3、申请人援引与本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极为类似的情况,予以说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举证商标已经得到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认可注册成功,且共存多年从未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与混淆。

三、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应当作为商标被核准注册。

四、立足于我国《商标法》的基本原则,申请商标的注册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并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正常合法的注册理应受到保护。

裁定结果

由于我司律师对商标进行了细致分析,条理清楚、有理有据,商标局最终裁定第60857681号“ROI”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案例启示

“ROI”商标被驳回案例,申请商标为组合商标,与一枚引证商标相近似,我司律师从双方的显著性入手,再结合注册成功的商标案例,最终使申请商标成功通过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