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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自然人简某第30类“简叶茗茶”商标复审胜诉

更新时间:2023-12-04

驳回复审作为商标申请被驳回后的救济程序,《商标法》对其有严格期限要求,复审必须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一旦错失时机,商标驳回便成定局。届时再想获得该商标只得重新申请,但对于在先申请将获得注册优势的商标申请而言,重新申请将改变并延后商标的申请日,可能意味着就此与申请商标失之交臂。如申请人希望为企业商标注册保驾护航,必须善用商标驳回复审,把握住驳回复审的时间节点。

案件回顾

申请人对知识产权局在指定服务上申请注册的第68211644号“简叶茗茶”商标驳回通知不服,委托我司依法代理申请人提出驳回商标注册复审申请。

商标对比图

事实与理由

一、本案引证商标在申请注册阶段已经通知驳回,如未在指定期间内申请复审或复审决定认定予以驳回,则引证商标不再构成本案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作为本案引证商标效力有待商榷。

二、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设计,以明确的毛笔体汉字“简叶茗茶”为识别和呼叫的重心,与下列引证商标在外观、含义、呼叫等多方面存在显著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不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1、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文字构成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

2、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整体外观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采用毛笔字体书写,赋予商标更富有艺术感和文化气息的特点,使其更加具有辨识度和吸引力。

引证商标“简叶”采用宋体字书写,整体简洁规整、文字线条纤细,笔画横细竖粗富有粗细变化。

3、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整体含义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在茶叶商品上的美好寓意是:代表着来自制茶者个人的优质、高雅、精致的茶叶,并传递着中国传统文化的内涵。

引证商标中的“简”指常见的简单或简约。商标“简叶”可以表示一种简单、清新或简约的产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主要差异在于后者增加了“茗茶”的描述,强调了茶叶的品质和高雅。因此,商标“简叶茗茶”更适合用于茶叶或茶叶制品的领域,而“简叶”则可以用于其他领域,二者含义明显不同。

三、申请商标“简叶茗茶”是申请人申请的系列商标之一,申请人简月妹已经申请注册了多个相关商标,可见申请商标对申请人的重要性。

四、立足于我国《商标法》的基本原则,申请商标的注册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并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正常合法地注册理应受到保护。

裁定结果

由于我司律师对商标进行了细致分析,条理清楚、有理有据,商标局最终裁定第68211644号“简叶茗茶”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案例启示

“简叶茗茶”商标被驳回案例,申请商标为组合商标,我司律师准确的说明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的观点,再结合双方显著性的不同,最终使申请商标顺利过审。